涵蓋了2009年3月2日重慶市司法局發布的關於印發《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十二項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司法局
- 發布文號:渝司辦[2009]35號
頒布,正文,
頒布
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市公證處:
現將《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現將《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證員任職申報審核管理,加強公證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法務部《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證員是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3)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5)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四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局出具審查意見,報市司法局審核。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擔任公證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證員任職申報表;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複印件;
(4)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鑑定和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5)屬公證機構正式占編人員的,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屬聘用人員的,提供聘用契約;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3張(與任職申報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擔任公證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證員任職申報表;
(2)居民身份證、學歷複印件;
(3)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4)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5)調入或聘用在公證機構的證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3張(與任職申報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司法局審核。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審核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法務部任命;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區縣(自治縣)司法局。
第十一條 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司法局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司法局提請法務部予以免職:
(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3)自願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由市司法局直接提請法務部予以免職。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對報請法務部予以任命、免職的公證員,應當在收到任免決定後二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條 公證員是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3)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5)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四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局出具審查意見,報市司法局審核。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擔任公證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證員任職申報表;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複印件;
(4)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鑑定和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5)屬公證機構正式占編人員的,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屬聘用人員的,提供聘用契約;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3張(與任職申報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擔任公證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證員任職申報表;
(2)居民身份證、學歷複印件;
(3)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4)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5)調入或聘用在公證機構的證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3張(與任職申報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司法局審核。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審核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法務部任命;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區縣(自治縣)司法局。
第十一條 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司法局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司法局提請法務部予以免職:
(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3)自願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由市司法局直接提請法務部予以免職。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對報請法務部予以任命、免職的公證員,應當在收到任免決定後二十日內予以公告。
附屬檔案:重慶市公證員任職申報表(略)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