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坪地區商會

重慶市南坪地區商會於2003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擁有會員100餘人,是以南坪地區各行業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接受南岸區工商聯(總商會)的直接領導。組織機構設為:正副會長、監事會、理事會、黨支部、工會、秘書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南坪地區商會
  • 屬性:非盈利
  • 地點:重慶市
  • 性質:事業單位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堅持“服務、溝通、整合、創新”的宗旨,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其主要任務是: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歸納起來:一個代表、三個服務,“代表廣大會員的根本利益。 積極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提供全方位服務;協助政府部門與會員企業之間的協調、聯絡、諮詢服務;提供信息,組織聯誼,組織培訓,加強國內外經濟合作和交流服務”。

商會章程

慶市南岸區南坪地區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章程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示範文本》和《工商業聯合會管理辦法(試行)》,並結合本商會實際情況制定。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地區商會,英文:Nanping area association Nanan district Chongqing city,縮寫:NAANDCC。
第二條 本商會是以重慶市南岸區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重慶市南岸區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直屬行業商會和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交流、拓展、服務,團結南岸區的工商業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進合作;加速發展,發揮本商會的優勢和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加強行業自律。堅持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緊緊圍繞工商聯工作的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特色,為促進重慶市非公經濟企業的繁榮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為加快重慶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振興中華民族貢獻一定的力量。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南岸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西路23號金台大廈19—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 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 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 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 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 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 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 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地區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地區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商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換屆選舉時,上一屆副會長以上(含副會長),享有下一屆選舉權。
第十一條 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地區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參與本商會經濟活動投資和收益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本章程的修改;
(二) 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最高權利,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交。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員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理事會進行確認。理事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後,由會長辦公會聘任,並報理事會確認。理事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理事會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會員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會長:5000元,常務會長:3000元;副會長:2000元,監事長:2000元,理事:1000元,企業會員:2000元—20000元,個體會員:500元。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款大的計畫必須提請會長會議商討,保證用款計畫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辦公會或常務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重慶市南岸區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南坪商會2012 年6月11日領導班子換屆後第二屆一次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會長辦公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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