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園林商會

園林商會,是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直屬商會,行業社團組織,於2006年1月成立。是政府聯結廣大園林綠化企業與相關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會員的溫馨之家。商會以會員服務為宗旨,核心任務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履行團結、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職責,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活動,助推會員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園林商會
  • 屬性:非盈利
  • 地點:重慶
  • 性質:事業單位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現有會員335名。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會領導班子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16名、理事9名。專家顧問3人。工作機構設秘書處,有專(兼)職工作人員4人。
幾年來,商會在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指導下,以務實的風格、到位的服務、良好的形象、滿腔的熱誠,逐步贏得了廣大會員和行業的認可。事業穩步發展,實力不斷增強,社會影響也與日俱增。內外工作環境愈來愈優越,先後與市園林局、建委、農業局、土地局、林業局、交委、工商局、地稅局等各有關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係,各項工作得到了各方的厚愛和支持。並配合市政府委託開展相關工作。會員服務越來越豐富充實;會員的維權、融資、培訓、聯絡、交流、組織發展等項工作不斷深化,富有成效,成果豐碩。商會連獲殊榮,於2007、2008、2009、2010、2011連續五年被市工商聯(總商會)評為直屬商會先進單位,並通報表彰。
商會願廣交朋友,真誠地歡迎全市的園林綠化企業和有關人士加入本會組織,願為大家發展搭建服務“平台”,實現資源共享,團結互動,共同發展,為我市“森林重慶“建設和經濟與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經2008年12月24日園林商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
(2008年12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本商會的名稱: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重慶市總商會園林商會,簡稱“重慶市工商聯園林商會(或重慶市總商會園林商會)”。
第02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重慶市園林行業企業和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03條:本商會的宗旨: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團結、鼓勵、保護、表彰,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反映行業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搞好會員服務,提高會員素質,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會員解難,為重慶市園林行業的規範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04條: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05條:本商會會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西路23號金台大廈17-9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06條:本商會的主要任務
(1)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執行行業規範標準,促進會員單位自律;
(2) 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3)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相應的培訓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及本市園林行業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和園林交易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4) 廣泛聯繫國際、國內其他商會和行業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5)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6) 提倡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7) 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總商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8) 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工商聯(總商會)委託交辦事項;
(9) 商會其他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07條:本商會會員種類:
(1) 企事業會員:從事園林生產經營及相關的企業單位;
(2) 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和與本行業相關的人士;
(3) 團體會員:主要由本行業主體結成的社會團體。
第08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2) 承認並且擁護本商會章程;
(3) 正在從事的工作、技術、產業、經營內容、項目內容及其他方面與園林行業有關的企業和個人;
(4) 在本市或國內外園林業有建樹或有影響的專家、學者;
(5) 有兩名商會會員介紹。
第09條:會員入會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身份檔案;
(2) 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3) 發給會員證。
第10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有關活動;
(3) 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4)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1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12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送達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履行會員義務,一年內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的,應交回會員證,退會不退費。
第13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14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宜。
第15條: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16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每三年舉行一次換屆大會。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同意。
第17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0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1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擔任,常務理事會職責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3)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提議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22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3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24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不超過65周歲。但特殊情況,根據需要,看能力與表現,任職年齡可適當放寬。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團結廣大會員,熱心工作。
第25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後就職。
第26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理事任期為三年。
第27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28條:本商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29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30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資助和捐贈;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32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主要任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33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34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35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36條: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37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8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39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40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1條: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其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42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43條:本商會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44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45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4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46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47條: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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