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

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為了維護出租汽車的正常營運秩序,保障出租汽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
  • 城市:重慶市
  • 保障:出租汽車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
  • 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85 號,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85 號

《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九月五日

重慶市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使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出租汽車的正常營運秩序,保障出租汽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安裝的出租汽車專用頂燈和計價器(含空車待租標誌,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車的標誌和相應設施,應當與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配套使用。
未依法獲得出租汽車營運許可的車輛不得安裝、使用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
第三條 出租汽車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者頂燈發生故障的,不得營運載客。
第四條 出租汽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計價器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出租汽車計價器損壞、失準仍繼續營運或擅自啟封、改變計價器準確度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未依法獲得出租汽車營運許可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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