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12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民政局同意由“重慶市白血病兒童救助基金會”更名而設立。基金會原始基金400萬元,重慶市紅十字會為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宗旨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助病患兒童,保護兒童的生命和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 簡稱:兒基會
  • 主管單位:重慶市紅十字會
  • 登記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 屬性:基金會
  • 社團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支路2號(市紅十字會機關樓內)
  • 主要成就:AAAA級社會組織
  •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支路2號(市紅十字會機關大樓內)202、203
  • 郵編:400042
簡介,組織體系,秘書處,辦公室,項目部,信息聯繫部,建設成就,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簡介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為5A級基金會。基金會救助對象:重慶市轄區範圍內,家庭經濟困難,18歲以下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患兒童。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基金會救助基礎
社會募捐和原始基金的增值、社會募捐和原始基金的增值。
基金會的救助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
救助申請的接受單位
基金會辦公室,各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
提交申請的材料
申請表、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情資料等。
救助金髮放限制
按標準資助其部分治療費用。
聯繫地址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支路2號(大坪中學正對面,重慶市紅十字會機關內202,203)

組織體系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項目部、信息聯絡部。

秘書處

理事會執行機構,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基金會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

辦公室

秘書處下設機構,負責重要會議、活動,行政文秘、信訪、檔案、接待、財務、統計、行政後勤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項目部

秘書處下設機構,負責基金會各類資助項目編制實施、綜合檢查和考核管理。受理、發放、回訪、信息收集等與項目相關的協調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聯繫部

秘書處下設機構,負責基金會各類信息的發布、網路維護及協助辦公室、項目部的有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結構圖如下: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組織架構

建設成就

2017年被評為AAAA級社會組織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AAAA級社會組織

組織章程

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章程
經2019年3月15日三屆九次理事會審議通過,2019年10月30日重慶市民政局批覆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市兒童醫療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助病患兒童,保護兒童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來源於人民政府資助、行政事業單位資助、企業公司及社會各界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 ,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紅十字會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重慶市渝中區長江支路2號二層202、203、205、206房間和三層308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為救助病患兒童的宣傳活動,包括有關預防和治療兒童疾病的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二)開展病患兒童及兒童健康狀態的調查研究;
(三) 接受社會各界對救助病患兒童的資助和捐贈;
(四) 實施對經濟困難家庭18歲以下病患兒童的醫療費用資助;
(五) 利用基金開展合法、安全、有效的運作,使基金穩定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人道主義精神和強烈社會責任感的同志 ;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
(三)基金會主要贊助人或巨額捐助者 ;
(四)基金會主要捐贈方的代表;
(五)精通法律,熟悉黨和國家有關基金會的法律法規,有一定運作資金的能力;
(六)知曉法律,熟悉黨和國家有關基金會的法律法規,有管理基金會工作的能力。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 有監督和檢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況的權利;
(四) 有要求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權利;
(五) 有向本基金會收集和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六) 有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七)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八) 有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會發展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秘書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非專職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費用包括交通費、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辦公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人民政府的資助;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重大的投資收入;
(四)基金利息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重慶市經濟困難家庭病患兒童,按標準資助其部分醫療費用;
(二)重大投資項目。使本基金能夠合法、安全、穩定地增值,以便救助更多的病患兒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每年的大型專項募捐活動;
(二)捐贈款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項募捐活動;
(三)投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資金運作活動;
(四)購買10萬元以上的國債、國庫券項目;
(五)其他在10萬元以上合法、安全、收益穩定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基金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基金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本基金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轉交重慶市紅十字會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3月,被重慶市民政局評定為4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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