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區縣擴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區縣擴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決定,經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7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區縣擴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決定》已經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區縣擴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推動政府管理創新,構建“一圈兩翼”區域發展新格局,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貫徹實施情況,現就進一步實施區縣擴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賦予給萬州等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的83項行政權項,擴大賦予給全市其他區縣(自治縣)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賦予給萬州等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的“市政府確定的重要項目以及大型廠礦、駐渝部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權、重點建制鎮(含工業點)總體規劃審批權、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部分重大特殊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權、市級以下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審批權、市級以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非強制性內容調整審批權、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有償使用審批權、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行政確認權、建設工程施工圖(含勘察成果)審查合格書備案權、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權、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權、公共構建築物地名冠名權有償使用審批權、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權、出租汽車新增運力指標審批權”等17項行政權項僅擴大賦予給除主城九區以外的31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市內普通貨物運輸船舶營運登記權、貨運船舶營運檢驗權”等2項行政權項僅擴大賦予給除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以外的34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
以上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1。
二、將國家和市級資金補助項目審批權等33項行政權項賦予給除主城九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其中:
將國家和市級資金補助項目審批權等13項行政權項依法界定給除主城九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權等8項行政權項依法授予給除主城九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將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制證權等12項行政權項依法委託給除主城九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
以上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2。
三、上述行政權項賦予給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使後,市級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再繼續行使,且應當在本決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業務對接等工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涉及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在本決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簽訂行政委託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區縣擴權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對口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提高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的行政能力,保證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
市監察、編制等部門要對本決定的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落實本決定不力或拒不執行本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情節嚴重的,按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
附屬檔案1:擴大賦予給區縣的行政權項項目表(共83項)
附屬檔案2:賦予除主城九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的行政權項項目表(共3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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