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結構調整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是83102於1997年10月1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結構調整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發布日期:1997-10-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7-10-13
基本介紹,其他信息,
基本介紹
【發布文號】渝府發[1997]40號
【生效日期】1997-10-1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7-10-1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結構調整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渝府發〔1997〕40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根據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關於將用於工業結構調整的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的決定,現對“重慶市用於項目資本金部分的工業結構調整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重府發〔1997〕72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結構調整資金實際有償使用,其具體辦法如下:
(一)用於項目資金的實行政府投入、按資分紅的辦法。在目前政府對國有企業未分紅的情況下,暫採取按投入額繳納年費率4.8%的資金占用費,實行按委繳納,年終結算。企業繳納的資金占用費從稅後利潤開支。
(二)用於除項目資本金以外的結構調整資金,均實行有償使用,按期歸還的辦法。使用單位必須辦理借款手續,按規定繳納資金使用費,使用費率比照銀行同種同期貸款利率降低3-5個百分點辦理。借款期限一般為3年以內,最長不超過5年。使用費按季繳納,企業繳納的使用費計入財務費用。
(一)用於項目資金的實行政府投入、按資分紅的辦法。在目前政府對國有企業未分紅的情況下,暫採取按投入額繳納年費率4.8%的資金占用費,實行按委繳納,年終結算。企業繳納的資金占用費從稅後利潤開支。
(二)用於除項目資本金以外的結構調整資金,均實行有償使用,按期歸還的辦法。使用單位必須辦理借款手續,按規定繳納資金使用費,使用費率比照銀行同種同期貸款利率降低3-5個百分點辦理。借款期限一般為3年以內,最長不超過5年。使用費按季繳納,企業繳納的使用費計入財務費用。
其他信息
二、結構調整資金的管理
(一)結構調整資金作為市工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由重慶市財政局設專戶管理,收回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使用費納入財政專戶,滾動使用。
(二)使用結構調整資金的單位必須向重慶市財政局辦理借款手續,由重慶市財政局或委託銀行辦理借款及使用費、本金的回收,其具體事宜,由重慶市財政局報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另文通知。
(三)結構調整資金的使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與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書。管委會視其資金的使用效果及占用費、使用費、本金的償付情況予以獎勵和處罰(具體辦法另訂)。
(四)重慶市財政局應在年度終了後,將結構調整資金的發放及收情況向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吶地寫出書面報告。並由市審計局實行審計監督。
(一)結構調整資金作為市工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由重慶市財政局設專戶管理,收回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使用費納入財政專戶,滾動使用。
(二)使用結構調整資金的單位必須向重慶市財政局辦理借款手續,由重慶市財政局或委託銀行辦理借款及使用費、本金的回收,其具體事宜,由重慶市財政局報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另文通知。
(三)結構調整資金的使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與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書。管委會視其資金的使用效果及占用費、使用費、本金的償付情況予以獎勵和處罰(具體辦法另訂)。
(四)重慶市財政局應在年度終了後,將結構調整資金的發放及收情況向重慶市項目資本金管理委吶地寫出書面報告。並由市審計局實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