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為了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城市排水和美化環境的作用,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告,自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
  • 實施時間:2000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印發信息,通告全文,

印發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已經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包敘定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七日
正文zhengwen

通告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城市排水和美化環境的作用,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告。
一、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設施。凡直接、間接向該設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範圍: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起自渝北區人和,終至嘉陵江入口處(不含五一水庫和紅岩水庫)。
保護區範圍:盤溪雨水溝牆兩側向外各20米內。
三、重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具體負責該設施及其保護區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盤溪排水工程設施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於綠化建設。
五、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市政排水設施;
(二)擅自占(跨)壓、挖掘市政排水設施;
(三)擅自進行建築施工、堆物作業、擺攤設點等活動;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造;
(五)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丟果皮、紙屑及備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七)踐踏、損壞防護綠地的草地、花卉、樹木和損壞、盜竊市政公共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有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和城市容貌的行為。
六、因城市建設確需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時,應徵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後的建(構)築物不得影響該設施的結構安全和正常運行,並在工程完工後,恢復有關市政公共設施和綠地。
七、凡向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接溝排放雨、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和接溝許可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排放,並保證接溝處設施的完好。
排入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擺攤設點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木通告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九、本通告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