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預收自來水費辦法》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預收自來水費辦法》的決定在1991.03.1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預收自來水費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為了保證我市和尚山水廠建設和江北水廠擴建工程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決定對《重慶市預收自來水費辦法》(重府行政規章,22號)作出下修改:
一、辦法原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南岸區、北碚區和九龍坡區(含李家沱)使用市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的用戶。
二、辦法原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中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各水廠和九龍坡區的黃桷坪、鵝公岩水廠預水自來水費時間延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終止。一九九0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預收的水費從一九九三年一月開始按每立方米0.1元的標準償還用戶,沖減當月實際用水量應繳的水費,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預收的水費,從一九九六年一月開始按同種標準和方法償還。
南岸區、北碚區和九龍坡區的李家沱水廠預收水費時間從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終止;從一九九六年一月開始按前款標準和方法償還。
償還水費時,用戶均應繳回相應額度的預收水費憑證。償還金額按月計算,不提前,不計息、不兌換現金。
三、本決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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