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發〔2010〕37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環境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全市鑄造廢砂再生利用,保障鑄造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379號
一、試點範圍
(一)開展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試點的企業必須符合《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
(二)為儘快推動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工作,先行選擇條件成熟的慶鈴鑄造有限公司、重慶大江信達鑄造有限公司、重慶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上汽依維柯紅岩商用車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作為首批試點單位。
(三)按照自願原則,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型砂從事鑄造生產或對鑄造廢砂進行集中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向市經濟信息委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二、試點內容
(一)工作要求。
1.試點單位產生的鑄造廢砂應全部運到指定廢砂處理地點進行集中處理再生利用。
2.從事鑄造廢砂集中處理的單位必須符合布局合理,設備、技術、工藝先進,能源消耗低,達到環保規定要求,管理科學規範等條件。處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鑄造廢砂處理,經處理後的再生砂必須達到使用企業的質量和性能標準。鑄造廢砂產生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申請從事鑄造廢砂集中處理再生利用。
3.委託其他單位集中處理再生砂的,在保證再生砂質量、性能標準的前提下,由鑄造廢砂產生單位與集中處理單位協商確定再生砂的價格,並由鑄造廢砂產生單位回購。
(二)鼓勵政策。
對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試點單位,市財政在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支持,優先給予污染治理資金補助。
三、監管責任
(一)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指導開展全市鑄造廢砂再生處理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合理規劃布點鑄造廢砂集中再生處理場所,協調處理鑄造廢砂再生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市環保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鑄造廢砂管理的通知》(渝環〔2007〕91號)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隨意棄置鑄造廢砂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置。
(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監管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