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套用液化天然氣車輛(船舶)的實施意見》意在為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碳排放量,培育壯大全市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和LNG車輛(船舶)研發製造等相關產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廣套用LNG車輛(船舶)提出的意見辦法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套用液化天然氣車輛(船舶)的實施意見
- 文號:渝府辦發 〔2015〕 69號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廳
- 索引號:009275780/2015-00161
渝府辦發〔2015〕6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碳排放量,培育壯大全市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和LNG車輛(船舶)研發製造等相關產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廣套用LNG車輛(船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以更新替代為主、再製造為輔”“示範、推廣、全覆蓋”的總體思路,加快LNG車輛(船舶)在交通運輸領域的推廣套用,帶動LNG生產、LNG加氣站建設、LNG車輛(船舶)裝備製造及全產業鏈發展,形成標準體系健全、站點布局合理、裝備製造跟進、配套政策完善、市場穩步發展的產業格局,加快建成LNG高效利用產業示範區。
(二)基本原則。
1.安全有序,示範引領。LNG車輛(船舶)再製造必須符合國家“油改氣”相關政策,確保LNG車輛(船舶)使用安全;
選擇環保性和經濟性突出的典型行業進行示範,有序培育和壯大LNG車輛(船舶)市場。
2.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以LNG專項規劃為指導,著力解決規範標準、產業政策等關鍵問題;
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調動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企業參與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及相關產業發展。
3.統籌協調,錯位發展。統籌LNG生產、LNG加氣站建設、LNG車輛(船舶)裝備製造及相關配套產業發展,為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提供強有力的產業支撐;
結合安全環保、能源保障、經濟效益、產業帶動等因素,統籌推進LNG車輛(船舶)產業與CNG汽車、電動汽車產業錯位發展。
二、推廣目標
到2017年,全市LNG車輛力爭達到0.6萬輛,LNG船舶力爭達到100艘,消納天然氣(頁岩氣)3億立方米/年,綜合減排12萬噸/年;LNG加氣站達到30個,LNG加氣碼頭達到4個,興建LNG工廠1個。
到2020年,全市LNG車輛力爭達到2.5萬輛,LNG船舶力爭達到200艘,消納天然氣(頁岩氣)12億立方米/年,綜合減排45萬噸/年;LNG加氣站達到80個,LNG加氣碼頭達到8個,LNG工廠達到2個。
三、實施步驟
(一)示範階段(2015年)。
以城市發展新區作為LNG車輛(船舶)重點推廣區域,以部分城際客運車輛、主城區市政環衛車輛(垃圾運輸車)、部分物流配送車輛和工程車輛(水泥罐車、運渣車等)、旅遊客車為LNG車輛推廣示範重點,LNG客運車輛達到250輛,LNG貨運車輛達到1000輛;
以采砂船、滾裝船和小型貨船為LNG船舶推廣示範重點,LNG船舶達到25艘。
(二)推廣階段(2016―2017年)。
――客運車輛:拓展至城市發展新區多數城際客運線路,以及部分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和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的城際客運線路,鼓勵條件成熟的線路更新替代車輛採用LNG車輛。力爭LNG城際客運車輛、旅遊客車總量達到1000輛。
鼓勵LNG車輛(船舶)、裝備製造及加氣站(碼頭)建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裝備。在滿足國家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允許具備資質和能力的車輛(船舶)製造、修理企業從事LNG車輛(船舶)再製造。
(四)實施一批示範項目。
以LNG工廠為基礎,以LNG車輛(船舶)有效需求為引導,以站點建設為支撐,推進一批LNG示範項目。近期加快興建LNG工廠1座,推廣LNG車輛1000餘輛、LNG船舶20餘艘,及時總結示範項目在市場培育、建設管理、運營維護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宣傳展示LNG車輛(船舶)使用的環保、安全和經濟效益,為LNG車輛(船舶)全面推廣套用提供借鑑。
五、政策支持
(一)推動減排交易。
進一步研究市場化推進方式,利用天然氣價格優勢,嚴格執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將LNG車輛(船舶)減排的碳及主要污染物直接進入交易市場,引導LNG車輛(船舶)使用和推廣。
(二)提供財政支持。
市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支持LNG車輛(船舶)使用單位申報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農村客運車輛成品油補貼資金等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
(三)加強用地保障。
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LNG車輛推廣初期,允許在長途汽車客運站場、大型物流基地、在建工地等場所,利用租賃土地建設臨時撬裝式LNG加氣站,並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四)實行價格聯動。
LNG零售價格(折算成標準狀態立方米)與0號柴油(升)零售價格保持合理比價關係,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性定價。
(五)完善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LNG車輛(船舶)使用企業的融資需求,創新服務模式,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LNG車輛(船舶)購置及再製造提供貸款、融資租賃、擔保等金融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等社會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LNG車輛(船舶)購置及再製造提供投融資及相關配套服務。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推廣套用LNG車輛(船舶)工作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負責,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檢查督促實施進度,統籌推進全市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行業管理,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商業、國土、環保、規劃、質監、安監、物價、港航等部門按相應職責做好服務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各項工作落實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加強標準規範建設。
著力解決當前全市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中存在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缺失等問題,完善標準規範體系,促進LNG車輛(船舶)推廣的標準化、規範化發展。
完善行政許可手續,制定LNG經營管理辦法、LNG加氣站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加強行業規範性管理。
加大LNG生產、儲存、運輸及LNG汽車加氣站設計與施工等國家標準規範的執行力度,加快制定撬裝式LNG加氣站等地方標準。
(三)營造推廣套用氛圍。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LNG車輛(船舶)的環保、安全、經濟效益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政策,不斷增強全社會推廣套用LNG車輛(船舶)的意識。
附屬檔案:重慶市推廣套用液化天然氣車輛(船舶)任務分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重慶市推廣套用液化天然氣車輛(船舶)任務分工
序號 | 總體任務 | 具體任務 | 牽頭單位 | 協助單位 | 完成時間 |
1 | 政府優先採購LNG車輛 | 將LNG車輛(船舶)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 市財政局 | 2015年 6月底前 | |
新增的市政環衛垃圾運輸車、餐廚垃圾運輸車採用LNG動力。 | 市環衛集團 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 | 市環保局 | 2017年 12月底前 | ||
2 | 市屬國有企業優先推廣LNG車輛(船舶) | 制定本企業LNG車輛發展計畫。 | 重慶交運集團 重慶旅投集團 重慶鋼鐵集團 | 市國資委 | 2015年 6月底前 |
重慶港務物流集團制定本企業LNG船舶發展計畫。 | 重慶港務物流集團 | 2015年 6月底前 | |||
3 | 政策引導LNG車輛(船舶)發展 | 將LNG貨車納入主城區內環城市配送車輛試點車型,並給予相應通行保障。 | 市公安局 | 2015年 6月底前 | |
制定外環以內建設工地工程車輛和非道路工程機械的LNG推廣計畫。 | 市環保局 市交委 | 市城鄉建委 | 2015年 6月底前 | ||
促進黃標車加快淘汰,引導黃標車更新為LNG動力。 | 市公安局 市環保局 | 2015年 12月底前 | |||
客車新增指標向LNG車輛傾斜投放,對更新或新增的LNG客車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 市交委 | 長期 | |||
4 | 完善配套站點規劃 | 儘快完成港口碼頭、高速公路LNG布點規劃。 | 市交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2015年 4月底前 |
5 | 培育LNG裝備製造產業 | 培育LNG車輛(船舶)、配套LNG加氣站設備製造,以及車輛(船舶)再製造等產業。 | 市經濟信息委 | 長期 | |
6 | 推進一批示範項目 | 推進實施一批LNG車輛(船舶)及加氣站(碼頭)示範項目。 | 市發展改革委 | 2017年 12月底前 | |
7 | 制定技術標準 | 制定《重慶市LNG撬裝式加氣站標準》。 | 市質監局 | 市發展改革委 | 2015年 12月底前 |
8 | 提供財政支持 | 制定市級財政支持政策實施細則。 | 市財政局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環保局 | 2015年 6月底前 |
9 | 完善金融服務 | 創新服務模式,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 | 市金融辦 | 長期 | |
鼓勵節能服務等社會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LNG車輛(船舶)購置及再製造提供投融資及相關配套服務。 | 市經濟信息委 | 長期 | |||
10 | 穩定LNG價格 | LNG零售價格(折算成標準狀態立方米)與0號柴油(升)零售價格保持合理比價關係。 | 市物價局 | 長期 | |
11 | 完善行業管理辦法 | 完善行政許可手續,制定LNG經營管理辦法、LNG加氣站(含撬裝式LNG加氣站)管理辦法。 | 市政府法制辦 市發展改革委 | 2016年 3月底前 | |
12 | 督促落實 | 督查LNG車輛(船舶)推廣套用各項工作落實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 市政府督查室 | 市發展改革委 | 長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