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9.25
  • 實施時間:2014.09.25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已於2014年9月25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
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屬國家和市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由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批准;屬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由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野生動物或者產品。因科學研究、養殖、展覽、交換、贈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的,屬國家一級野生動物或者產品,須經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批准;屬國家二級和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產品以及屬國家和市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批准;屬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由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出區縣(自治縣)的準運證和出市境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產品準運證,由所在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核發;出市境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產品準運證,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核發;出國(邊)境的,必須經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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