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為規範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規章已於2009年9月1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地區:重慶
  • 對象: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人民政府令,全文,

人民政府令

《重慶市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活動以及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監督管理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企業(以下稱特許經營企業)遵循依法經營,普遍服務,誠實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則。
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實施行政處罰。
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主城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編制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提出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年度計畫,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從事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應當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未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服務。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與其他單位或個人。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許可證件不得出借、出租。
第八條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客運企業法人;
(二)自有符合技術、安全規範的20座及以上營運車輛100輛以上、價值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營運流動資金;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符合國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規範的要求;
(五)無重大不良記錄與違法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主城區客運市場發展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方式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招標投標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拍賣辦法按照有關拍賣規則執行。拍賣所得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不具備法定招標、拍賣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邀請招標或協定方式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採取邀請招標或協定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通過招標方式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
以拍賣或協定方式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拍賣機構或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簽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之日起5日內向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頒發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許可證件。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憑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許可證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入戶手續後,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給車輛營運手續。
特許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十一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期限為3年到8年。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內,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優先授予原特許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企業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徵求特許經營企業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可對特許經營線路進行調整:
(一)主城區交通變化或線路最佳化確需調整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或道路狀況發生改變確需調整的;
(三)特許經營線路客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許經營線路無法正常營運的;
(五)其他確需調整的情況。
特許經營線路調整後,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經營期內合併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將其剩餘期限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授予合併後的企業。
合併後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併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終止經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定,取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資格,並可決定臨時接管:
(一)經營期內年度安全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的;
(二)未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停運、停業、歇業的;
(三)轉讓、抵押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或將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交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四)出借、出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許可證件的;
(五)降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準且情節惡劣的;
(六)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或其他緊急運輸任務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等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建立特許經營企業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許經營企業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辦法。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考核評價辦法的規定對特許經營企業進行年度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
年度考核評價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乘客代表、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七條 建立特許經營企業安全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受理有關投訴舉報事項。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事項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並回復投訴人、舉報人;情況複雜的,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事項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回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對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向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閱和調取有關資料,但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
受檢查的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企業因破產、解體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營運時,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臨時接管等措施,確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連續和穩定。
第二十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侵犯特許經營企業或其從業人員的財產、人身權利的;
(二)違法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
(三)私分罰沒財物的;
(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職務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被撤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自撤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之日起3年內不得授予其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從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由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企業未按照批准的線路、路號、站點、班次、時間進行營運的,由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許可證件。
特許經營企業未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價格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特許經營企業對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江北區、渝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巴南區、北碚區。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主城區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中的客運線路(含特定區域內相對封閉運行的客運線路)。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是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確定的特許經營企業,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按照批准的線路、路號、班次、價格、站點、時間為乘客提供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主城區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的經營者,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授予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經驗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回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許可。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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