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上海商會

重慶市上海商會是在重慶、上海兩地政府部門的協調、指導下,由上海來渝投資、興業的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上海商會
  • 成立時間:2008年10月
  • 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會員企業:100餘家
商會簡介成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成立

於2008年10月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單位為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信委、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基層黨組織領導。
重慶市上海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00餘家,汲步零售服務、金融外貿、生產加工、房地產、現代農業、物流、高新科技等多個行業領域,領導班子的組建和會員的構成充分考慮了地域的廣泛性和行業的代表性,起點高、規模大,如上海百聯、東方航空、浦發銀行、綠地、復地、上汽依維柯、重慶光大集團、中豪律師集團等,在重慶乃至全國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2011年5月,商會成立了綜合服務業、房地產業、工業製造業三大行業分會,針對性的促進了行業間的經貿合作、信息交流;2012年9月,成立重慶市滬商基金會(籌),在促進企業發展的同時,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
重慶市上海商會將始終圍繞“構築商會信息平台,搭建渝滬商機橋樑”的服務宗旨,以打造“創新型、務實型、學習型、服務型”商會為工作核心,以“包容、誠信、睿智”的滬商精神,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廣大在渝滬商的合法權益,推進兩地經濟互動,為重慶、上海的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商會章程

重慶市上海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重慶市上海商會;英文名稱: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以滬籍在渝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提倡敬業誠信、文明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上海在渝企業的發展;加強滬渝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會員參與重慶經濟建設、開拓重慶市場、繁榮滬渝經濟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的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城大道309號58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合作交流、信息溝通、諮詢服務、培訓服務、公益事業、組織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承辦滬渝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意願;
3、交納會費;
4、單位會員對象為上海在渝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核;
2、報理事會批准;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 會員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諮詢和服務,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予幫助;
(四) 會員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本商會有監督的權利;
(五)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熱心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和相關資料;
(三) 發展本會會員,向本商會反映會員情況;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商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催告仍不繳會費的,經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完成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六)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方能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2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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