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慶商會

上海重慶商會

上海市重慶商會是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的法人社團組織,成立於2001年3月,辦公地址坐落在上海市環龍路57號商會辦公中心307室,現任會長肖家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重慶商會
  • 實質:法人社團組織
  • 成立於:2001年3月
  • 地點:上海市環龍路57號
商會介紹,商會簡章,

商會介紹

上海市重慶商會是重慶市在滬企業和重慶籍在滬人士創辦的社團組織,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和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雙重領導,是重慶在滬企業之間、在滬重慶籍人士之間共同議事、共謀發展的會所,是信息交流的平台。重慶商會在滬會員,主要分布在機械製造、房產開發、建築設計、建築材料、智慧型科技、餐飲、物流、保險、法律、電子信息、旅遊航空、影視廣告、美容美體、商務等眾多行業領域,涉及範圍廣,企業在同行業之間有較大的影響力。幾年來,重慶商會根據重慶人豪爽大方、拼搏向上的性格,不斷地把巴渝文化東移上海,並將巴渝文化的傳統精髓與上海的前衛思想整合併加以升華,總結出一套重慶人特有的上海風情,秉承"厚德重信"的經營理念,信譽經商,誠實為人,團結互助,共謀發展。商會的意義已經成為在上海的重慶人溫馨的家、經商交友的平台,歷練風範的會所、排難解憂的幫手、成長發展的後盾。經過多年的磨合,重慶商會不僅在凝聚會員上奠定了自己的風格,不斷幫助重慶在滬企業排憂解難,尋找商機,為重慶在滬企業牽線搭橋,使得重慶企業在上海的發展取得勃勃生機,而且在回饋家鄉、返鄉投資上創出了自己的特色,真正做到走出去不忘家鄉父老,幾年來,重慶在滬企業返回重慶投資額達30億之多,深得重慶家鄉父老的愛戴。
上海重慶商會
在上海,重慶商會還抓住上海大都市的特色,利用自身優勢,積極與國外駐上海商會和各省市駐滬商會合作,為家鄉的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為會員的商務活動提供資源,到目前為止,商會已和200餘家中外商會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不僅如此,商會還注重活躍會員的文體生活,不斷提高商會的檔次,提高會員的素質,如今,商會不僅有自己的足球隊,還有自己的高爾夫球隊,讓會員在娛樂友好的氛圍中加強團結,共同發展。商會將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精誠團結,打造出自己的品牌。重慶商會熱情歡迎各位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去美麗的山城觀光旅遊、興業投資,共謀合作發展。

商會簡章

海市重慶商會章程
發表時間:2010-12-22
上海重慶商會會徽上海重慶商會會徽
上海市重慶商會章程
(經2010年11月6日 二屆一次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市重慶商會(又名:重慶市在滬企業協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以上海市重慶商會為本會第一名稱,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在重慶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熱心公益;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渝籍企業及個人的發展:加強與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為會員參與上海和國內經濟建設,開拓市場,繁榮渝滬經濟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談會和商務考察活動。
第四條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五條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提升渝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加強與渝滬兩地及其它地區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滬和各地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經濟聯繫構築平台,積極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技、文教、衛生等多領域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第七條 編印商會信息、介紹和交流情況,提供市場、經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第三章 業務範圍
提供信息,橫向聯繫,經驗交流,課題調研,反映企業意見
第四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接受本會章程,以重慶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重慶市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為主體,以重慶籍在滬的有識之士為代表,以及關心支持重慶發展的渝籍以外的企業和各類經濟機構或個人,向經理事會授權審核的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秘書處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諮詢和服務,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給予幫助;
(四)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本會有監督的權利;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熱心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和相關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商會活動、不履行義務時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商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催告仍不繳納會費的,經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除名。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商會終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應由兩名以上會員提名,經會員大會公開選舉產生。候選人根據會員選舉大會核定人數得票多者當選。在一屆理事會產生後,新增或減少理事由會員大會授權常設權利機構理事會審核批准。
本會設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是商會的執行機構,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理事會議題及開會時間由會長辦公會商討決定後由秘書處下發會議通知。商會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任免下屬機構負責人,領導下屬機構開展工作,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和註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在全體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決定增補或罷免理事,增補或罷免後提交下一次全體會員大會確認。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會員;
(五)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受會長委託或理事會授權協助會長分管本會部分工作,對會長負責。
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應至少有兩名以上理事成員提名,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會長及常務副會長應在理事會上公開發言競選。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以上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願意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工作,有帶頭作用和奉獻精神;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專職秘書長。秘書長應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批准產生。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是: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商會工作計畫;
(二) 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並報理事會審批;
(三)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 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工作配合,幫助會員拓展商務渠道;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理事,其單位應是具有行業代表性。理事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其個體應是重慶籍在滬的知名人士,可連選連任。理事調動、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後,即不再擔任理事,單位指派的理事缺額由原單位接任的主要負責人增補或及時派人接替。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職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任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長:
(一)權利
1、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2、有組織本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3、有召集和主持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4、有檢查秘書處和商會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的權利。
5、有提名秘書長、副會長的權利。
6、其他理事成員享有的權利。
(二)義務
1、提出本會的願景和目標並帶領會員實施。
2、領導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3、幫助會員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協調本會的內外關係。
4、要有奉獻精神,帶頭為本會的發展和工作開展捐資出力。
5、帶頭參與各項公益事業。
6、履行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一)權利
1、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2、有提名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3、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正常開展。
3、履行理事、副會長應履行的其它義務。
理事
(一)權利
1、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2、有參與決定聘任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權利。
3、有參與決定本會各項制度建立和健全的權利。
4、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有違法和不能勝任工作時,有提出動議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權利。
5、有提名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會員享有的權利。
(二)義務
1、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應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 引咎辭職與罷免
第二十三條 引咎辭職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引咎辭職
1、構成犯罪且受到刑事處罰的。
2、不按期繳納會費超過90天的。
3、因個人原因被國家行政執法機關處罰而給商會、給重慶帶來負面形象和名譽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罷免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理事會應根據相應條件及時啟動罷免程式
1、工作嚴重失職,無法領導理事會開展工作
2、缺乏奉獻精神,不能在商會工作中起帶頭作用
3、逾期繳納會費超過90天的(企業經營狀況不好且被理事認可的可以緩繳和免繳)
4、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形。
5、符合引咎辭職條件但自己沒有主動提出的,理事會可以啟動罷免程式。
6、罷免程式的啟動須有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含本數)的理事提出書面罷免動議。罷免決議的生效應經經百分之六十(含本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
第七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使用實行秘書處報分管常務副會長審核,會長簽字審批制,重大開支由會長辦公會會議決定。經費使用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商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活動的會務開支;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 凡商會會員需要啟用商會名譽開展活動的,商會秘書處應積極配合,但所有活動費用均由承辦活動的會員單位開支,商會不以報支。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體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須在全體會員大會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剩餘的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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