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2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第三章 學院職能,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生、學員與校友,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第八章 學院標識,第九章 附則,
序 言
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學院溯源於1936年興辦的涪陵縣立簡易師範學校農科職業班,2003年1月重慶市第三水利電力學校、重慶市第三財貿學校、重慶市涪陵農業學校合併設立涪陵職業技術學院,2006年3月更名為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12月成為市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學院堅持“突出高等性、保持職業性、體現區域性”的辦學思路,貫徹“能力為本,就業為先,全面發展”的育人理念,實踐“校地、校企、校校合作”的協同辦學模式,以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己任,努力建設重慶一流、全國知名的優質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院的法律地位,保障舉辦者、學院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學院治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重慶工貿職院;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Industry&Trade Polytechnic。
第三條 學院住所地為重慶市涪陵區涪南路108號。
第四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院校訓是“厚德、博學、強技、創新”。
第六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專業有特長、就業有優勢、創業有能力、提高有基礎、發展有空間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七條 學院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八條 學院實行開放辦學,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
第九條 學院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十條 學院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任免學院負責人;考核、評估學院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院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依法自主辦學;
(二)制定並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等活動;
(四)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聘用、管理教職工;
(八)管理、使用學院資產、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保證學院資產安全、完整並有效用於辦學;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院職能
第十四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以全日制專科層次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專業。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國家招生政策,按照社會需求、學院辦學條件和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開展招生和錄取工作。
第十八條 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學生的誠信品質、責任意識、創業意識、敬業精神、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
第十九條 學院遵循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規律,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條 學院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學歷教育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非學歷教育頒髮結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院科研工作以套用技術研究與推廣為導向,以校企合作為平台,以產學研結合為切入點,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科技開發、科技諮詢、技術服務等為重點。學院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支持和組織師生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院積極履行社會服務職能,堅持產教融合,開展產學研合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培訓、鑑定、諮詢、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院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揚先進文化,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自主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院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院的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討論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理事會。學院理事會由政府部門、學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的代表組成,是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院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學院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凡屬於學院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在提交學院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經學院學術委員會諮詢、評定或審議。
第三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學院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三十三條 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院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院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院改革建設發展發揮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院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內設機構,各機構根據學院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系(部)是學院履行各項辦學職能的主要實施機構,在學院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和其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負責系(部)社會服務活動;
(六)擬訂系(部)年度招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經院長授權,聘任與管理系(部)人員;
(八)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部)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中決策下的分工合作制,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
(二)尊重、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和學院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院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章 學生、學員與校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及資格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院的資助;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承擔自身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
(三)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各種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院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會作為學生代表大會執行機構,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五條 學院學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院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代表學生根本利益、完善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學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員是指接受學院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協定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學院依規發給學員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習證明。
第五十七條 學院設立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凡在學院工作過或學習過的人員均為學院校友。學院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年初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院資產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占有、使用的其他資產。
學院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院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六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等無形資產。
學院依法依規公布財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院標識
第六十三條 學院校徽圖形為:學院的中英文名稱環繞由字母C、Q、I、T、P變形組合的圖案。
第六十四條 學院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旗面正中為黃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
第六十五條 學院校歌是《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之歌》。
第六十六條 學院校慶日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依法決定。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議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本章程的修訂由院長辦公會議提出,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