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約熱內盧條約簽署

1947年9月2日 里約熱內盧條約簽署 1947年9月2日,美國拉美18個國家共同簽訂了“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即“里約熱內盧條約”。這一條約是美國自1947年初就已開始醞釀推動,自“杜魯門主義”宣布後更進一步加緊籌劃而促成的。它是在“查普特庇克議定書”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並且多了“冷戰”的背景。這一條約最主要的條款是,規定“對任何一個美洲國家的進攻都將被視為對所有美洲國家的進攻”,因而締約國有義務對直接受害國採取援助措施,並通過適當的機構采勸集體措施”。條約所列舉的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里約熱內盧條約簽署
  • 參與國家:美國與拉美18個國家
  • 發生時間:1947年9月2日
值得一提的是該條約援引了聯合國憲章第51條關於區域性防禦權利的條款,而這一條款恰好是美國方面為了使泛美體系合法化而倡議的。原來敦巴頓橡樹園的議案中沒有這一條款,而且規定“未經安理會授權,不得依區域安排或由區域機構採取執行行動”。“查普特庇克議定書”通過後,顯然與此條款相衝突。因此在舊金山會議上,美國支持拉美國家反對這一規定。最後由范登堡提出一妥協方案,既承認安理會最高權威,又允許泛美體系發揮作用,最後即以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形式獲得通過: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員國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里約”又反過來引用這一條款,其實都是美國一手操縱的。
“里約”的重要性在於它是第一個在美國領銜下的集體防務條約,為以後“北約”等一系列防務集團開創了先例。它的適用範圍也不僅限於拉美國家,本來美國提出的草案含糊其詞,因多數拉美國家擔心為美國在世界各地區的衝突承擔義務,堅持劃定了範圍,即包括格陵蘭、阿留申島、百慕達等地區在內的大片西半球地區。另外,在“杜魯門主義”之後,美洲國家發生共產黨領導的革命也被列入外來侵略,這也是美國積極推動該條約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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