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試行)

《醴陵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試行)》是醴陵市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醴陵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試行)
  • 施行地區:醴陵市
第一條為增強全社會食品安全監督意識,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民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鼓勵舉報人以書面或者來電、來訪形式實名向有關部門提供食品安全案件線索。
第三條舉報獎勵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限於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資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按時間先後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四條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舉報人可申請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率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及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下列舉報不予獎勵: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食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七條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分等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具體獎勵金額標準如下:
(一)舉報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的違法案件,獎勵1萬元;
(二)舉報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獎勵8000元;
(三)舉報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含20萬)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獎勵5000元;
(四)舉報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不足20萬元的違法案件,獎勵2000元;
(五)舉報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違法案件,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獎勵500元;
(六)以上獎勵金額均為稅前獎勵。
第八條各食品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接到交辦函後應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備案,以便督查。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自做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有獎舉報結案審批表》,向市食安辦申報。市食安辦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
第九條調查處理部門接到市食安辦的回覆後,在7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市食安辦領取資金並辦理簽收手續。逾期未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條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因泄密導致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食品監管部門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接到舉報材料後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對當事人和單位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專款專用,並實行預算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市食安辦負責舉報獎勵的審核、獎金管理與發放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市食安辦及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繫方式,負責受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的舉報,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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