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國土資源局是醴陵市政府下的職能機構, 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國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管理辦法、開發利用標準和調查評價技術規程;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查處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城市整體規劃的審核;參與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和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土地開發復墾、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土地整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承擔市區範圍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及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市區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管土地評估機構;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執行上級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負責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及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國家、省、株洲市及本市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和保護地;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及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編制和實施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使用;負責規範測繪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的統一匯交和測繪工程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優,保護管理測量標誌;監管地圖編制、地圖市場;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管和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國土資源信息管理中心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文書檔案管理、後勤服務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行業的綜合統計。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與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完善和維護,為國土資源管理業務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負責全局計算機網路系統(包括政務區域網路、政務外網和國土資源業務網)的建設、管理與維護;負責國土資源入口網站建設、管理及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資、社會保險工作;參與直屬國土資源中心所的建設和管理;檢查、監督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命令的貫徹落實;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勤和紀律督查工作;受理全局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協助開展政務公開工作。
(三)財務審計股
負責制定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系統財務收支計畫和資產管理,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解繳,對國土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下撥和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
組織或參與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舉措、規定的制訂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修改、送審;負責國土資源系統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五)規劃用地股
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辦需報省、株洲市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並參與建設用地會審工作;負責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負責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臨時用地、農村宅基地(不涉及農用地)的審批;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六)耕地保護股
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編制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負責制訂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開發整治的立項選址申報、檢查、驗收工作。
(七)地產股(加掛“土地礦產交易市場管理中心”牌子)
負責國有土地供應管理;負責全市土地招商工作;負責全市城鎮基準地價編制及調整;負責對估價機構資質的審核及估價報告的備案;負責全市地價動態監測;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負責新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工作;負責發布土地礦產交易信息;承辦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不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的轉讓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有關的事務性工作;承辦土地使用權抵押代理工作;承辦乙類礦山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的事務性工作;負責按規定期限收回土地、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價款。
(八)地籍股(加掛“測繪股”牌子)
負責管理全市地籍,負責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和權屬管理工作;參與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及維護;負責全市土地收購、土地供應、土地發證、礦山發證及礦山年檢年審等方面的測量及資料工作。
(九)地礦股(加掛“礦產開發管理股”牌子)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及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工作;負責擬定採礦權出讓計畫及出讓方案,組織採礦權招拍掛出讓會審及本級礦業權價款的收繳工作;負責本級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註銷管理及省、株洲市和本市企業《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註銷登記的初審工作;負責全市礦山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檢測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及糾紛;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稽查;負責對礦山企業采、選、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地質環境及網路管理工作,開展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調查和評價等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負責全市土地供應後的監管。
(十)醴陵市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測繪、勘查隊伍資質的初審;負責全市各測繪隊伍的監督管理;負責外來測繪隊伍的資格認證和登記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