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執法。
(二)負責擬訂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措施。負責組織和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報批和管理;負責建築市場勞務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招標投標監管和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勘察設計活動。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和諮詢單位資質申報初核;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合併審查、概算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備案。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職責。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規範全市房產交易行為;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和公用設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合併驗收;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七)負責編制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和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監督管理及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城市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城市燃氣、生活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參與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傳統村落(民居)保護髮展。
(九)貫徹落實建築節能政策;負責組織建築行業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建檔案和城市建設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智慧型建築工程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立全市各級物業管理體系;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的使用;指導和監督白蟻防治工作。
(十一)指導和參與編制與人民防空有關的規劃;負責人民防空領域的行政審批;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負責全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管理、監督檢查。
(十二)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並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習演練;組織指導疏散體系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指導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十三)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計畫擬訂及和平時期開發利用工作。參與軍民融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組織和參與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市本級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草案;對人防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五)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和培訓;負責城鄉建設、房地產和人民防空領域信息、統計、市場研究、科技研究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受理和調處職能管轄範圍內的信訪、投訴和糾紛。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裝部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將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職責劃入市住建局(市人防辦)。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文電會務、綜合調研、考察接待、機要保密、檔案文書、對外宣傳、計畫生育、綜治維穩、輿情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工作;負責市長熱線辦理;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擬定重大信訪案件應對方案。負責局(辦)系統信息保密、督查督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承擔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參與政府投資市政基礎設施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各類各項資金管理,會同相關部門調配年度各項資金並監督執行。戰時承擔防空襲經費和物資計畫工作,並協調人民防空經費和物資保障。
(四)法規股(行政審批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諮詢、彙編工作;承擔相關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承擔普法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回復;承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作;承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合併驗收工作;承擔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建築節能與科技股)。擬訂全市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建築業企業及人員的資質資格的申報管理及施工許可審核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監理、質量檢測企業資質監督管理以及外地入醴建築業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的綜合上報和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勞務管理;參與住建領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指導城建檔案和信息化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全市建築節能、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的工作;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指導行業內科技成果鑑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的工作;承擔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工作;承擔公共用房的建築節能工作;承擔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管工作。
(六)市政工程管理股(公用事業管理股)。負責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全市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編制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計畫並督促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投資市政基礎設施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參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初步設計審查和綜合驗收;負責城市建設方面的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和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監督管理;負責擬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污水處理費撥付的核定工作;負責生活污水處理企業運營監督管理;負責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負責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停止供水審批和因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及燃氣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承擔供氣、排水、供水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參與行業的有關應急工作。
(七)質量安全管理股。牽頭組織全市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和公用設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技術仲裁工作;承擔組織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工作;參與行業的有關應急工作。
(八)勘察設計管理股。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等前期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規範性制度的擬訂;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監督實施各類設計標準執行的工作;承擔全市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申報和勘察設計註冊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合併審查、概算審查和施工圖“多圖聯審”;承擔施工圖審查政府購買工作。
(九)村鎮建設管理股。參與新型城鎮化工作;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民居)保護髮展工作;參與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村鎮綜合開發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編制全市村鎮建設資金計畫;參與村鎮建設重大項目的選址和定點工作;參與指導村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招標投標管理股。承擔全市房屋工程、市政、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監管和資料備案。承擔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和湖南省計價標準及其相關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十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股。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相關工作。
(十二)城市更新股。負責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房屋徵收補償費用,負責審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指導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負責城鎮棚戶區改造計畫和改造項目的申報和管理;配合分解中央和省級財政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監督使用棚改相關資金的項目;指導老舊小區整治工作。
(十三)住房管理股。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房地產開發和市場管理政策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措施;組織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和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職責;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立全市各級物業管理體系;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白蟻防治工作。
(十四)人防指揮通信股。組織擬訂、修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類保障計畫並督促落實;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指導疏散體系建設;監督檢查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擬訂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規劃;承擔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並參與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與駐醴部隊的溝通聯繫工作;戰時協助領導實施人民防空組織指揮,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承擔發放防空警報和保障指揮通信暢通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十五)人防工程管理股。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承擔全市新建人防工程的論證、立項、施工管理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承擔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工作;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承擔人民防空軍民融合工作;承擔全市人防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擬訂及和平時期開發利用;戰時承擔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計畫實施和恢復損毀人民防空工程的工作;指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行政編制
醴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防辦)機關行政編制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1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醴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防辦)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