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機構財務管理,促進各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醫療機構財務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
- 發布時間: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 文號:衛規財發[2006]227號
- 作用:為加強醫療機構財務管理
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控制,第三章 收入控制,第四章 支出控制,第五章 貨幣資金控制,第六章 藥品及庫存物資控制,第七章 固定資產控制,第八章 工程項目控制,第九章 對外投資控制,第十章 債權和債務控制,第十一章 財務電子信息化控制,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第十三章 附 則,
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衛規財發[2006]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局,部屬(管)醫院: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醫療機構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頒發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負責。醫療機構財務部門具體組織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
第二章 預算控制
第四條 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 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根據單位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發展計畫,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建立由單位領導負責,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分工合作的預算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 預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由上級預算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醫療機構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第八條 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採取改進措施,確保年度預算的完成。建立預算執行績效考評制度。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條 建立健全收入、價格、醫療預收款、票據、退費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提供服務與收取費用、價格管理與價格執行、收入票據保管與使用、辦理退費與退費審批、收入稽核與收入經辦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第十一條 制定收入管理業務流程。明確收入、價格、票據、退費管理等環節的控制要求,重點控制門診收入、住院結算收入。加強流程控制,防範收入流失,確保收入的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條 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開具統一規定的票據。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確認、核算收入。
各項收入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科室和個人不得收取款項。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第十三條 各類收入票據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明確票據的購買、印製、保管、領用、核銷、遺失處理、清查、歸檔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設立票據登記簿進行詳細記錄,防止空白票據遺失、盜用。
第十四條 加強結算起止時間控制。統一規定門診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結算起止時間,及時準確核算收入。
第十五條 建立退費管理制度。各項退費必須提供交費憑據及相關證明,核對原始憑證和原始記錄,嚴格審批許可權,完備審批手續,做好相關憑證的保存和歸檔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各項收入與票據存根的審查核對制度,確保收入真實完整。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執行與審核、審核與付款結算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項支出要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核算支出。
第十九條 健全支出的申請、審批、審核、支付等管理制度,明確支出審批許可權、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審批,嚴禁無審批支出。
建立重大支出集體決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條 加強支出的審核控制。完善支出憑證控制手續和核算控制制度,及時編制支出憑證,保證核算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加強成本核算與管理。嚴格控制成本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貨幣資金控制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醫療機構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二十三條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要有計畫地進行崗位輪換。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收費人員要具備會計基礎知識和熟練操作計算機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貨幣資金業務授權批准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員按照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收入業務。貨幣資金收入必須開具收款票據,保證貨幣資金及時、完整入賬。
第二十六條 貨幣資金支付必須按規定程式辦理。
(一)支付申請。用款時應當提交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有效經濟契約或相關證明及計算依據;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審核。財務審核人員負責對批准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合規;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收款單位是否妥當等,經審核無誤後簽章;
(四)支付結算。出納人員根據簽章齊全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並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簽發的支票應進行備查登記。
第二十七條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現金的收支業務。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實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超過限額的部分,必須當日送存銀行並及時入賬,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條 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嚴禁出借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加強銀行存款對賬控制。由出納和編制收付款憑證以外的財會人員每月必須核對一次銀行賬戶,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調節不符、長期未達的賬項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簽的管理。醫療機構財務專用章必須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暫時保管的必須有登記記錄。
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條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專設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現金業務的管理與控制。出納人員每日要登記日記賬、核對庫存現金、編制貨幣資金日報表,做到日清月結。
第三十三條 建立貨幣資金盤點核查制度。隨機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核對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門診和住院備用金,保證貨幣資金賬賬、賬款相符。
第六章 藥品及庫存物資控制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藥品及庫存物資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許可權,確保請購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契約訂立與審核、採購與驗收、採購驗收與會計記錄、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醫療機構不得由同一部門或一人辦理藥品及庫存物資業務的全過程。
第三十五條 制定科學規範的藥品及庫存物資管理流程。明確計畫編制、審批、取得、驗收入庫、付款、倉儲保管、領用發出與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定相應憑證,完備請購手續、採購契約、驗收證明、入庫憑證、發票等檔案和憑證的核對工作,確保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十六條 建立藥品及庫存物資請購審批制度。授予歸口管理部門相應的請購權,明確其職責許可權及相應的請購審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加強藥品及庫存物資採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
第三十八條 健全藥品及庫存物資採購管理制度。藥品和庫存物資由單位統一採購。對採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式等做出明確規定。納入政府採購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根據藥品及庫存物資的用量和性質,加強安全庫存量與儲備定額管理,根據供應情況及業務需求確定批量採購或零星採購:
(一)確定安全存量,實行儲備定額計畫控制;
(二)加強採購量的控制與監督,確定經濟採購量;
(三)批量採購由採購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監督部門、專業委員會及使用部門共同參與,確保採購過程公開透明,切實降低採購成本;
(四)小額零星採購由經授權的部門對價格、質量、供應商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篩選,按規定審批。
第四十條 加強藥品及庫存物資驗收入庫管理。根據驗收入庫制度和經批准的契約等採購檔案,組織驗收人員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及時入庫;所有藥品及庫存物資必須經過驗收入庫才能領用;不經驗收入庫,一律不準辦理資金結算。
第四十一條 加強藥品及庫存物資核對管理。財務部門要根據審核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的計畫、契約協定、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記賬;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賬目,保證賬賬、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藥品及庫存物資的儲存與保管要實行限制接觸控制。指定專人負責領用,制定領用限額或定額;建立高值耗材的領、用、存輔助賬。
第四十三條 健全藥品及庫存物資缺損、報廢、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盤點制度,庫房每年盤點不得少於一次。藥品及庫存物資盤點時,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要派員監盤。
第七章 固定資產控制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購建計畫編制與審批、驗收取得與款項支付、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醫療機構不得由同一部門或一人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全過程。
第四十五條 制定固定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明確取得、驗收、使用、保管、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設定相應賬卡,如實記錄。
第四十六條 建立固定資產購建論證制度。按照規模適度、科學決策的原則,加強立項、預算、調整、審批、執行等環節的控制。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按照準入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 加強固定資產購建控制。固定資產購建應由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審計監督部門及專業人員等共同參與,確保購建過程公開透明,降低購建成本。
第四十八條 加強固定資產驗收控制。取得固定資產要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嚴格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及時辦理結算,登記固定資產賬卡。
第四十九條 建立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並作好詳細記錄。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維修保養費用。
第五十條 加強固定資產使用變動控制。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核報批後執行。
第五十一條 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損、報廢等)的標準和程式,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核報批後執行。
第五十二條 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明確清查盤點的範圍、組織程式和期限,年度終了前,需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項目控制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醫療機構不得由同一部門或一人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十四條 建立工程項目相關業務授權批准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業務。
第五十五條 制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明確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的控制要求,並設定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六條 加強工程項目決策控制。要按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要求,採取專家評審、民主評議、結果公示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有關各方意見,實行集體決策。決策過程要有完整的書面記錄。對工程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程式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項目決策科學、合理。
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工程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五十七條 建立工程項目概預算控制制度。嚴格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項目內容、工程量的計算和定額套用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第五十八條 加強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工程項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負責制、項目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工程契約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九條 建立工程價款支付控制制度。嚴格按工程進度或契約約定支付價款。明確價款支付的審批許可權、支付條件、支付方式和會計核算程式。對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和金額發生變動的,相關部門必須提供完整的書面檔案和資料,經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按審批程式報批後支付價款。
第六十條 建立竣工決算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竣工清理、竣工決算、竣工審計、竣工驗收的規定,確保竣工決算真實、完整、及時。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資產驗收和移交。
第九章 對外投資控制
第六十一條 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項目可行性研究與評估、決策與執行、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醫療機構不得由同一部門或一人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十二條 建立對外投資決策控制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環節的有效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所有對外投資項目必須事先立項,組織由財務、審計、紀檢等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或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風險性、收益性論證評估,經領導集體決策,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批准。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及決策人員簽字。嚴禁個人自行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六十三條 加強無形資產的對外投資管理。醫療機構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確認,以確認的價值進行對外投資。
第六十四條 嚴格對外投資授權審批許可權控制,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式和不按規定執行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加強對外投資會計核算控制。建立賬務控制系統,加強對外投資會計核算核對控制,對其增減變動及投資收益的實現情況進行相關會計核算。
第六十六條 建立對外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制度。對出現的問題和風險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七條 加強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和核銷等處置控制。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須履行評估、報批手續,經授權批准機構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章 債權和債務控制
第六十八條 建立健全債權和債務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確保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出納與會計記錄、業務經辦與審批、總賬與明細賬核算、審查與記錄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醫療機構不得由一人辦理債權或債務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十九條 加強債權控制。明確債權審批許可權,健全審批手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的大額債權必須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對報告制度,定期清理,並進行債權賬齡分析,採取函證、對賬等形式加強催收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將債權情況編制報表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備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嚴格審批,及時清理。第七十一條 建立健全病人預交住院金、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醫療欠費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進行住院結算憑證、住院結算日報表和在院病人醫藥費明細賬卡的核對;
(二)每月核對預收醫療款的結算情況;
(三)加強應收醫療款的控制與管理,健全催收款機制,欠費核銷按規定報批。
第七十二條 加強債務控制。要充分考慮資產總額及構成、還款能力、對醫療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等因素,嚴格控制借債規模。大額債務發生必須經領導集體決策,審批人必須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審批。
第七十三條 建立債務授權審批、契約、付款和清理結算的控制制度。定期進行債務清理,編制債務賬齡分析報告,及時清償債務,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章 財務電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四條 建立健全財務電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套用專門的授權模組,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軟體開發與系統操作、系統操作與維護、檔案保管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合理設定崗位,加強制約和監督。
第七十五條 財務電子信息系統凡涉及到資金管理、物資管理、收入、成本費用等部分,其功能、業務流程、操作授權、數據結構和數據校驗等方面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的要求。第七十六條 門診收費和住院收費系統必須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
(一)實時監控收款員收款、交款情況;
(二)提供至少兩種不同的方式統計數據;
(三)系統自動生成的日報表不得手工修改;
(四)預交款結算校驗;
(五)票據稽核管理;
(六)欠費管理;
(七)價格管理;
(八)退款管理。
第七十七條 加強財務電子信息系統的套用控制。建立用戶操作管理、上機守則、操作規程及上機記錄製度。加強對操作員的控制,實行操作授權,嚴禁未經授權運算元據庫。監控數據處理過程中各項操作的次序控制,數據防錯、糾錯有效性控制,修改許可權和修改痕跡控制,確保數據輸入、處理、輸出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第七十八條 加強數據、程式及網路安全控制。設定和使用等級口令密碼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誌管理,操作員口令和操作日誌加密存儲,加強數據存儲、備份與處理等環節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況下數據不丟失、不損壞、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強接觸控制,定期監測病毒,保證程式不被修改、損壞,不被病毒感染;採用數據保密、訪問控制、認證及網路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確保信息在內部網路和外部網路傳輸的安全。
第七十九條 建立財務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儲存與保管控制。數據要及時雙備份,專人保管,並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點。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建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監督檢查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財務會計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聘請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實施進行評價,並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書面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採取有效措施,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屬及本地區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建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醫療機構不按本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醫療機構違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要限期糾正,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醫療機構違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並報衛生部備案;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