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防治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運送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准發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本規範為環境保護技術法規,請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1.1 目的和原則,1.2 適用範圍,1.3 規範性引用檔案,1.4 定義,第二章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2.1 庫房,2.2 專用暫時貯存櫃(箱),2.3 衛生要求,2.4 暫時貯存時間,2.5 管理制度,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交接,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運送,4.1 運送車輛要求,4.2 運送要求,4.3 消毒和清洗要求,4.4 水域運送的特殊要求,4.5 運送人員專業技能與職業衛生防護,4.6 應急措施,第五章 醫療廢物高溫熱處置,5.1 處置廠選址,5.2 處置廠的設施要求,5.3醫療廢物的接收和記錄,5.4暫時貯存,5.5處置技術要求,5.6焚燒殘餘物的最終處置,5.7運行參數、處置效果的監測與記錄,5.8操作人員專業技能與職業衛生防護,5.9 邊遠縣(旗)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第六章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處置,6.1 分類收集、暫時貯存,6.2運送和處置,6.3 人員衛生防護,6.4 應急處置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1.1 目的和原則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防治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運送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止疾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規範。
醫療廢物處置應遵循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安全無害、廢物減量的原則。

1.2 適用範圍

1.2.1 本規範規定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過程的暫時貯存、運送、處置的技術要求,規定了相關人員的培訓與安全防護要求、突發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對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執行本規範確定的“焚燒爐溫度”和“停留時間”指標;對於醫療廢物分散處理,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表2中“醫院臨床廢物”的“焚燒爐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指標;對於同時處置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表2中“危險廢物”的“焚燒爐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指標。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執行。
1.2.3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暫時貯存、運送不適用本規範,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廢棄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有關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包裝規範,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另行發布。
1.2.4 本規範適用於醫療、預防、保健、計畫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集中處置者(包括運送者)。

1.3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標準和檔案所含的條文,通過本規範引用而構成本規範的條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9217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
當上述標準和檔案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1.4.1 醫療廢物(Medical waste):本規範採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廢物定義,具體分類名錄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1.4.2 運送(Transportation)
指醫療廢物運送者(通常也為處置者)採用專用車輛(或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使用船隻)按照本規範的要求,將醫療廢物從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直接送至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集中處置場所的過程。
1.4.3 暫時貯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將運達的醫療廢物存放於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移交給廢物運送者,並與運送者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上籤字確認的過程。
1.4.5 周轉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裝經密封包裝的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該容器用於醫療廢物運送車運送醫療廢物,使經包裝的醫療廢物不直接和車輛廂體接觸或直接暴露於外環境,或在發生包裝袋破損時起到防止廢物污染車廂和外環境的作用。
1.4.6 包裝袋(Packing bag)
用於盛裝除損傷性廢物之外的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並符合一定防滲和撕裂強度性能要求的軟質口袋。
1.4.7 處置(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和減量處理的過程。
1.4.8 高溫熱處置技術(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規範是指高溫焚燒、高溫熱解焚燒及其他類似的固體廢物處置技術。
1.4.9 最終處置(Final 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將經無害化處置後的醫療廢物及其殘餘物進行安全填埋的過程。

第二章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

2.1 庫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並應滿足下述要求:
2.1.1 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有防雨淋的裝置,地基高度應確保設施內不受雨洪衝擊或浸泡;
2.1.2 必須與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密集區隔開,方便醫療廢物的裝卸、裝卸人員及運送車輛的出入;
2.1.3 應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員進出,以及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2.1.4 地面和1.0米高的牆裙須進行防滲處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於清潔和消毒,產生的廢水應採用管道直接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禁止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
2.1.5 庫房外宜設有供水龍頭,以供暫時貯存庫房的清洗用;
2.1.6 避免陽光直射庫內,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和通風條件;
2.1.7 庫房內應張貼“禁止吸菸、飲食”的警示標識;
2.1.8 應按GB15562.2和衛生、環保部門制定的專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要求,在庫房外的明顯處同時設定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警示標識;
暫時貯存庫房專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具體要求見附錄A。

2.2 專用暫時貯存櫃(箱)

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當難以設定獨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時,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櫃(箱),並應滿足下述要求:
2.2.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櫃(箱)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並有防雨淋、防揚散措施,同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2.2 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盛放在周轉箱內後,置於專用暫時貯存櫃(箱)中。櫃(箱)應密閉並採取安全措施,如加鎖和固定裝置,做到無關人員不可移動,外部應按照GB15562.2和附錄A要求設定警示標識;
2.2.3 可用冷藏櫃(箱)作為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櫃(箱);也可用金屬或硬制塑膠製作,具有一定的強度,防滲漏。

2.3 衛生要求

2.3.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每天應在廢物清運之後消毒沖洗,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
2.3.2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櫃(箱)應每天消毒一次。

2.4 暫時貯存時間

2.4.1 應防止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庫房和專用暫時貯存櫃(箱)中腐敗散發惡臭,儘量做到日產日清。
2.4.2 確實不能做到日產日清,且當地最高氣溫高於25℃時,應將醫療廢物低溫暫時貯存,暫時貯存溫度應低於20℃,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2.5 管理制度

2.5.1 醫療衛生機構應制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程式及應急處理措施。
2.5.2 醫療衛生機構的暫時貯存庫房和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櫃(箱)存放地,應當接受當地環保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交接

3.1 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外觀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並盛裝於周轉箱內,不得打開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對包裝破損、包裝外表污染或未盛裝於周轉箱內的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運送人員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重新包裝、標識,並盛裝於周轉箱內。拒不按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包裝的,運送人員有權拒絕運送,並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化學性醫療廢物應由醫療衛生機構委託有經營資格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未取得相應許可的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不得接收化學性醫療廢物。
3.2 醫療衛生機構交予處置的廢物採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設區的市環保部門對醫療廢物轉移計畫進行審批。轉移計畫批准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日常醫療廢物交接可採用簡化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在醫療衛生機構、處置單位及運送方式變化後,應對醫療廢物轉移計畫進行重新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一式兩份,每月一張,由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醫療衛生機構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的格式見附錄 B。
3.3 每車每次運送的醫療廢物採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管理,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並簽字。
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單位時,處置廠接收人員確認該登記卡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後簽收。
《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格式見附錄 C。
3.4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報當地環保主管部門。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填報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的年報表,並於每年1月份向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產生和處置情況年報表。
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格式見附錄D,醫療廢物產生、處置的年報表格式見附錄E。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運送

4.1 運送車輛要求

4.1.1 醫療廢物運送應當使用專用車輛。車輛廂體應與駕駛室分離並密閉;廂體應達到氣密性要求,內壁光滑平整,易於清洗消毒;廂體材料防水、耐腐蝕;廂體底部防液體滲漏,並設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裝置。
運送車輛應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GB19217)。
4.1.2 運送車輛應配備
(1) 本規範文本
(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
(3)《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4) 運送路線圖
(5) 通訊設備
(6)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名單與電話號碼
(7) 事故應急預案及聯絡單位和人員的名單、電話號碼
(8) 收集醫療廢物的工具、消毒器具與藥品
(9) 備用的醫療廢物專用袋和利器盒
(10) 備用的人員防護用品
4.1.3 圖形和文字標識
(1)醫療廢物運送車輛必須在車輛前部和後部、車廂兩側設定專用警示標識;
(2)運送車輛駕駛室兩側噴塗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名稱和運送車輛編號。
4.1.4 醫療廢物運送車如需改作其他用途,應經徹底消毒處置,並經環保部門同意,取消車輛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編號,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規定重新辦理車輛用途變更手續。

4.2 運送要求

4.2.1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總體醫療廢物處置方案,配備足夠數量的運送車輛和備用應急車輛。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為每輛運送車指定負責人,對醫療廢物運送過程負責。
4.2.2 運送頻次:對於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處置單位必須每天派車上門收集,做到日產日清;對於確實無法做到日產日清的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本規範2.4條第2款要求處理。
對於無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醫療廢物。
4.2.3 運送路線:儘量避開人口密集區域和交通擁堵道路。
4.2.4 經包裝的醫療廢物應盛放於可重複使用的專用周轉箱(桶)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內。專用周轉箱(桶)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
4.2.5 醫療廢物裝卸載儘可能採用機械作業,將周轉箱整齊地裝入車內,儘量減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應做好人員防護。
4.2.6 醫療廢物運送前,處置單位必須對每輛運送車的車況進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後方可出車。運送車輛負責人應對每輛運送車是否配備本規範4.1.2所要求的輔助物品進行檢查,確保完備。
4.2.7 醫療廢物運送車輛不得搭乘其他無關人員,不得裝載或混裝其他貨物和動植物。
4.2.8 車輛行駛時應鎖閉車廂門,確保全全,不得丟失、遺撒和打開包裝取出醫療廢物。

4.3 消毒和清洗要求

4.3.1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必須設定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清洗場所和污水收集消毒處理設施。
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處置單位內對車廂內壁進行消毒,噴灑消毒液後密封至少30分鐘。
醫療廢物運送的重複使用周轉箱每次運送完畢,應在醫療衛生機構或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內對周轉箱進行消毒、清洗。
4.3.2 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應至少2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區可適當減少清洗次數),或當車廂內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後,應立刻進行清洗。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送車輛。
4.3.3 清洗污水應收集入污水消毒處理設施,不可在不具備污水收集消毒處理條件時清洗內壁,禁止任意向環境排放清洗污水。車輛清洗晾乾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4.4 水域運送的特殊要求

水域運送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和以下要求:
4.4.1 對於建在島嶼或水上流動的醫療衛生機構,其產生的醫療廢物在無法通過陸路運送的情況下,經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批准,可以允許水域運送。
水域運送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必須在產生場所就地消毒處理,確認達到衛生部門規定的消毒效果後方可運送。
4.4.2 水域運送醫療廢物必須將包裝後的醫療廢物裝入特製的密封不透水的塑膠周轉箱(桶)中。周轉箱(桶)蓋應扣緊,並將周轉箱(桶)裝入船中,船上應有適當的安全措施,使裝載的周轉箱穩固。
為了保證盛裝醫療廢物的周轉箱(桶)在發生意外落水事故後不致沉入水底,周轉箱(桶)的載荷比重應小於1×103kg/m3。
4.4.3 採用設定專用警示標識的專用船隻裝載醫療廢物,其船倉內壁應光滑平整,易於清洗消毒。清洗污水應收集送至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理,不得直接排入水體。
船上除配備打撈工具外,還應依照第4.1.2條要求隨船配備檔案、用品、裝備。
裝載醫療廢物專用船隻不得搭乘其他無關人員,不得裝載或混裝其他貨物和動植物。

4.5 運送人員專業技能與職業衛生防護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對運送人員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和職業衛生防護的培訓,並達到如下要求:
4.5.1專業技能
(1)熟悉有關的環保法律法規,掌握環保部門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
(2)熟知本崗位的職責和理解本規範的重要性;
(3)熟悉醫療廢物分類與包裝標識要求,裝卸、搬運醫療廢物容器(如包裝袋、利器盒等)、周轉箱(桶)的正確操作程式;
(4)在運送途中一旦發生醫療廢物外溢、散落等應急情況時,知道如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
4.5.2 職業衛生防護
(1)了解醫療廢物對環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堅持使用個人衛生防護用品的重要性;
(2)運送人員在運送過程中須穿戴防護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護用品;
(3)運送人員體檢:2次/年,必要時進行預防性免疫接種。

4.6 應急措施

4.6.1 運送過程中當發生翻車、撞車(沉船、翻船)導致醫療廢物大量溢出、散落時,運送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應急事故小組取得聯繫,請求當地公安交警、環境保護或城市應急聯動中心的支持。同時,運送人員應採取下述應急措施:
(1)立即請求公安交通警察在受污染地區設立隔離區,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穿過,避免污染物擴散和對行人造成傷害;
(2)對溢出、散落的醫療廢物迅速進行收集、清理和消毒處理。對於液體溢出物採用吸附材料吸收處理;
(3)清理人員在進行清理工作時須穿戴防護服、手套、口罩、靴等防護用品,清理工作結束後,用具和防護用品均須進行消毒處理;
(4)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員的身體(皮膚)不慎受到傷害,應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併到醫院接受救治;
(5)清潔人員還須對被污染的現場地面進行消毒和清潔處理。
4.6.2 對發生的事故採取上述應急措施的同時,處置單位必須向當地環保和衛生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事故處理完畢後,處置單位要向上述兩個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簡要經過;
(2)泄露、散落醫療廢物的類型和數量、受污染的原因及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名稱;
(3)醫療廢物泄露、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潛在影響;
(4)已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五章 醫療廢物高溫熱處置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現階段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應採用高溫熱處置技術,該技術適用於除化學性廢物以外的所有醫療廢物。

5.1 處置廠選址

5.1.1 處置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規劃,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5.1.2 處置廠不允許建設在GB3838中規定的地表水Ⅰ類、Ⅱ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品質Ⅰ類功能區。
5.1.3 處置廠選址應遵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遠離居(村)民區、交通幹道,要求處置廠廠界與上述區域和類似區域邊界的距離大於800m。
處置廠的選址應遵守國家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處置廠距離工廠、 企業等工作場所直線距離應大於300m,地表水域應大於150m。
5.1.4 處置廠的選址應儘可能位於城市常年主導風向或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5.2 處置廠的設施要求

5.2.1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處置廠出入口、暫時貯存設施、處置場所等,按照GB15562.2以及衛生和環保部門制定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和警示標識規定》設定警示標誌。
5.2.2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法定邊界設定隔離圍護結構,防止無關人員和家禽、寵物進入。
5.2.3 醫療廢物處置廠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清洗消毒間應採用全封閉、微負壓設計,並保證新風量30m3/人.h。室內換出的空氣必須進入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內焚燒處理。
5.2.4 2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應保證其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全年正常運行。
5.2.5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建有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處置廠的車輛、周轉箱、暫時貯存場所、處置現場地面的沖洗污水應先進行消毒處理,再排入處置廠內的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處理。
5.2.6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建有污泥脫水或乾化處理設施,脫水或乾化後焚燒處理。
5.2.7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設自動稱重裝置,計量醫療廢物的處置量。
5.2.8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建立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並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5.3醫療廢物的接收和記錄

5.3.1 醫療廢物運至處置單位時,應由專人核對《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登記數量與實際接收的數量是否符合,經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表明已接收到廢物。
5.3.2 如發現接收量與登記量不相符,接收人員立刻向處置單位負責人匯報,由負責人組織查明情況。同時,處置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當地環保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說明情況和已採取的措施。
5.3.3 《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保存時間為5年,以備當地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檢查。
5.3.4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每天統計接收醫療廢物的數量或重量,並輸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5.4暫時貯存

5.4.1 進入處置廠的醫療廢物若不能立即處置,應盛裝於周轉箱內貯存於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中。
5.4.2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易於清洗和消毒。
必須附設污水收集裝置,收集暫時貯存庫房清洗、消毒產生的污水。
5.4.3 當處置廠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當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5.5處置技術要求

5.5.1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建一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建兩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對每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其正常運行的焚燒(熱解焚燒)爐數量不應超過三台。
5.5.2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自動投料,不得損壞包裝;
(2)設定溫度、爐壓自動控制及超溫安全保護裝置;
(3)設有運行工況(溫度、爐壓、CO、O2等)線上監測及記錄系統;
(4)設有確保醫療廢物不能繞過正常焚燒程式的控制系統;
(5)符合相關的職業衛生與安全標準。
5.5.3 主要處置工藝與運行要求
(1)醫療廢物在進入高溫焚燒(熱解)爐之前,任何人不得打開醫療廢物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應使醫療廢物處於完好包裝狀態。
(2)醫療廢物焚燒開始時,應確保當焚燒系統達到規定溫度時,才開始運轉、進料和處置醫療廢物。
(3)高溫焚燒處置裝置應設定二燃室,並保證二燃室煙氣溫度≥850℃時的停留時間≥2.0s,煙氣中氧濃度含量6%-10%(乾煙氣)。
(4)煙氣淨化系統應包括:控制二惡英再生成的急冷裝置,控制酸性氣體的裝置和除塵裝置,除塵裝置優先採用布袋除塵器。
(5)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排氣筒高度、焚燒效果與焚燒(熱解焚燒)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相應要求。
(6)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應能監測CO、煙塵、SO2、NOX項目,線上監測記錄系統與當地環保局聯網並保證處於正常狀態。

5.6焚燒殘餘物的最終處置

5.6.1 醫療廢物除塵設備產生的飛灰必須密閉收集貯存,並按照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固化填埋處置。
5.6.2 焚燒產生的爐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經檢測屬於危險廢物的除外)。
5.6.3 其他煙氣淨化裝置產生的固體廢物按GB5085.3鑑別判斷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如屬於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置,否則按第5.6.2條執行。

5.7運行參數、處置效果的監測與記錄

5.7.1 記錄每一批次醫療廢物焚燒的數量和重量。
5.7.2 二燃室煙氣溫度:連續監測二燃室煙氣二次燃燒段前後溫度。
煙氣停留時間:通過監測煙氣排放速率和審查焚燒設計檔案、檢驗產品結構尺寸確定。
5.7.3 按照GB18484的規定,至少每6個月監測一次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
5.7.4 應連續自動監測排氣中CO、煙塵、SO2、NOX;對於目前尚無法採用自動連續裝置監測的GB18484表3中規定的煙氣黑度、氟化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應按GB18484的監測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採樣監測1次。
5.7.5 記錄醫療廢物最終殘餘物處置情況,包括焚燒殘渣與飛灰的數量、處置方式和接收單位。
5.7.6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定期報告上述運行參數、處置效果的監測數據。監測數據保存期為3年。

5.8操作人員專業技能與職業衛生防護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對處置單位操作人員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和安全防護的培訓,並達到如下標準要求:
5.8.1 專業技能
(1)處置設備的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停;
(2)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必要時的糾正措施;
(3)最佳的運行溫度、壓力、污染物排放濃度、速率以及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4)設備的日常或定期的檢查、清潔、潤滑等維護;
(5)發生設備故障、報警情況時,設備的操作及應採取的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
(6)設備正常、異常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運行記錄和維修記錄。
5.8.2職業衛生防護
(1)理解醫療廢物對環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堅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重要性;
(2)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須穿戴防護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護用品,如有液體或熔融物濺出危險時,還須配戴護目鏡。

5.9 邊遠縣(旗)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邊遠縣(旗)區單獨建設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除採用高溫熱處置技術外,可採用其它經省級環保和衛生部門認可的醫療廢物處理技術,處理過程中主要工藝參數的控制應達到處置設備的設計要求。

第六章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處置

特殊要求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一)項中規定需要隔離治療的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愛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增加的其他需要隔離治療的甲類或乙類(如SARS)傳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療、隔離觀察、診斷及其相關活動中產生的高度感染性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適用於本章規定,本章未做規定的,適用於本規範其他部分有關規定。

6.1 分類收集、暫時貯存

6.1.1 醫療廢物應由專人收集、雙層包裝,包裝袋應特別註明是高度感染性廢物。
6.1.2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應為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暫時貯存場所由專人使用0.2%-0.5%過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劑噴灑牆壁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6.2運送和處置

6.2.1 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時必須使用固定專用車輛,由專人負責,並且不得與其他醫療廢物混裝、混運。
運送時間應錯開上下班高峰期,運送路線要避開人口稠密地區;運送車輛每次卸載完畢,必須使用0.5%過氧乙酸噴灑消毒。
6.2.2 醫療廢物採用高溫焚燒處置,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儘可能做到隨到隨處置,在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
6.2.3 處置廠內必須設定醫療廢物處置的隔離區,隔離區應有明顯的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6.2.4 處置廠隔離區必須由專人使用0.2%-0.5%過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劑對牆壁、地面或物體表面噴灑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6.3 人員衛生防護

6.3.1 運送及焚燒處置裝置操作人員的防護要求應達到衛生部門規定的一級防護要求,即必須穿工作服、隔離衣、防護靴、戴工作帽和防護口罩,近距離處置廢物的人員還應戴護目鏡。
6.3.2 每次運送或處置操作完畢後立即進行手清洗和消毒,並洗澡。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劑揉搓1-3分鐘。

6.4 應急處置要求

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能力無法滿足疫情期間醫療廢物處置要求時,經環保部門批准,可採用其他應急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增加臨時醫療廢物處理能力。
附加說明
本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歸口。
本規範為首次發布。
本規範委託以下單位起草: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本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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