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

2015年8月1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以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印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經營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管措施、附則4章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7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提高醫療器械經營監管的科學化水平,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總局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8月17日

管理規定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科學化水平,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提升監管效能,保證公眾用械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業態、質量管理水平和遵守法規的情況,結合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產品投訴狀況等因素,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為不同的類別,並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施分級動態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活動的全過程。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級別,明確監管重點,規定檢查頻次和覆蓋率,並組織實施。
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經營企業的分類分級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經營環節產品的特殊儲運要求和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風險監測、召回等情況,以及質量投訴多、社會關注度高的產品,制定公布《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重點監管目錄及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第六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為三個監管級別。
三級監管為風險最高級別的監管,主要是對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重點監管目錄涉及的經營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經營企業,上年度存在行政處罰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進行的監管。
二級監管為風險一般級別的監管,主要是對除三級監管外的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批發企業進行的監管。
一級監管為風險較低級別的監管,主要是對除二、三級監管外的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的監管。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最高級別對其進行監管。
第七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管級別確定工作按年度進行並向社會公布,對於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新增經營業態等特殊情況可即時確定並調整企業監管級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確定的級別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八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經營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防止發生重大醫療器械質量事故。
第九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級別,制定監督計畫,綜合運用全項目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和監督抽驗等多種形式強化監督管理。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監管實際,依據確定的監管級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和覆蓋率,原則要求如下:
(一)實施三級監管的經營企業,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每年檢查不少於一次,角膜接觸鏡類和計畫生育類產品各地可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檢查頻次。對整改企業跟蹤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直至企業整改到位。
(二)實施二級監管的經營企業,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兩年檢查不少於一次。對整改企業跟蹤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直至企業整改到位。
(三)實施一級監管的經營企業,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3年內達到全覆蓋。
第十一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內一定比例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於經營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檢查,並同時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一般質量事故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監管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突出問題或企業質量管理薄弱環節,要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監管實際,制定加強監管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企業經營的產品開展抽驗的結果、查處的意見等監管信息,合格的、不合格的企業都要公開。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及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檔案。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和備案、監督檢查、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處罰情況和投訴舉報等信息,同時應當錄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管信息系統並定期更新,確保相關信息及時、準確。
第十六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採取措施,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落實監管責任。對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可以通報當地政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施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全項目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等。
全項目檢查是指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逐條開展的檢查。
本規定飛行檢查是指針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跟蹤檢查是指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關問題的整改措施與整改效果的覆核性檢查。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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