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修訂本周回到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醫用霧化器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醫用霧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用霧化器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時間:2016年2月19日
- 發文號:2016年第22號
原則內容,適用範圍,技術審查要點,審查關注點,修訂說明,編寫單位,
原則內容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醫用霧化器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醫用霧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第二類醫用霧化器產品(或稱霧化器)。該產品以超聲振盪或氣體壓縮機驅動的方式將藥物霧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導原則所稱的醫用霧化器屬於《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6823-6超聲霧化器,以及《關於冷熱雙控消融針等166個產品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11〕231號)文中二(六十三)規定的壓縮式霧化器,管理類別代號為6821。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網式霧化器和採用外接氣源的方式將藥物霧化的器具(如由醫院中心供氣系統或其他的經過壓縮的氧氣或醫用氣體作為氣源的藥物霧化器具),但可以參考本指導原則對這些產品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的名稱應為通用名稱,並符合《醫療器械命名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標準等相關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要求。產品名稱可主要依據霧化的原理及方式來命名,如:“醫用超聲霧化器”或者“醫用壓縮式霧化器”。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產品的結構和組成應首先說明產品的主要部件,如有必要再對主要部件的組成進行說明。
醫用超聲霧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機、霧化杯、送霧管、吸嘴或吸入面罩組成,其中的主機可由超音波發生器(超聲換能器)、超聲薄膜、送風裝置、調節和控制系統組成。醫用超聲霧化器產品實例如圖1所示。
(三)產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1.醫用超聲霧化器工作原理
超聲霧化器由超音波發生器產生的高頻電流經過安裝在霧化缸里的超聲換能器使其將高頻電流轉換為相同頻率的聲波,由換能器產生的超音波通過霧化缸中的耦合作用,通過霧化杯底部的超聲薄膜,從而使超音波直接作用於霧化杯中的液體。當超音波從杯底經傳導到達藥液表面時,液—氣分界面即藥液表面與空氣交界處,在受到垂直於分界面的超音波的作用後(即能量作用),使藥液表面形成張力波,隨著表面張力波能量的增強,當表面張力波能量達到一定值時,在藥液表面的張力波波峰也同時增大,使其波峰處的液體霧粒飛出(霧粒直徑的大小隨超音波的頻率增大而縮小)。由於超音波而產生的霧粒具有尺寸均一,動量極小,故容易隨氣流行走,藥液產生霧粒的數量隨超音波能量的增加而增多(即超音波的功率越大,則產生的霧粒的數量越多)。在醫用超聲霧化器將藥液分裂成微粒後,再由送風裝置產生的氣流作用而生成藥霧,藥霧經送霧管輸送給患者。
2.醫用壓縮式霧化器工作原理
醫用壓縮式霧化器套用的是文丘里效應的原理,一般是通過氣體壓縮機產生的壓縮氣體為驅動源來產生及傳輸氣霧的,其工作原理示意圖如圖5所示,其中的霧化裝置工作原理示例如圖6所示:壓縮機產生的壓縮空氣從噴嘴噴出時,通過噴嘴與吸水管之間產生的負壓作用,向上吸起藥液。吸上來的藥液衝擊到上方的隔片,變成極細的霧狀向外部噴出,
3.產品的作用機理
呼吸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藥液在被霧化為微粒後,患者吸入這些藥霧後,藥霧能直接吸附於患者的口腔、咽喉、氣管、支氣管、肺泡等處,經其黏膜吸收而達到治療的目的。
(四)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醫用霧化器產品註冊單元的劃分應考慮霧化原理、技術結構是否相同,採用同一霧化原理且技術結構相同則可以作為一個註冊單元。
霧化原理不同,如超聲霧化器和壓縮式霧化器不能作為一個註冊單元。
霧化原理相同,但產品主要設計結構不同的產品,如壓縮式霧化器的霧化裝置設計結構不同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註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1相關標準
GB/T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9706.l—2007 | 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14233.1—2008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
GB/T14710—2009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15980—1995 | 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衛生標準 |
GB/T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16886.7—200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殘留量 |
GB/T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髮型超敏反應試驗 |
GB/T16886.12—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2部分:樣品製備與參照樣品 |
YY0109—2013 | 醫用超聲霧化器 |
YY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0671.2—2011 | 睡眠呼吸暫停治療第2部分:面罩和套用附屬檔案 |
YY/T0466.1—2009 | 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
EN13544—1:2007 | Respiratorytherapyequipment-Part1:Nebulizingsystemsandtheircomponents |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企業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以上標準中適用的標準,特殊需要時也可以引用其他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產品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研究資料中的產品性能研究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範圍/預期用途
醫用霧化器的預期用途是將液態藥物霧化,並將其輸送到呼吸道供患者吸入治療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有關要求,判斷與產品有關的危害,分析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這些風險並監視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審查要點包括:
1.是否參考YY/T0316—2008附錄C和附錄E進行產品有關的安全特徵判定和風險分析,見附錄Ⅰ《醫用霧化器風險分析》;
2.是否參考YY/T0316—2008附錄D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風險管理、剩餘風險及生產和生產後監視相關方法是否參考YY/T0316—2008附錄F、G、J。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本部分給出醫用霧化器需要考慮的主要性能指標,製造商可參考相應的行業標準,根據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產品技術要求。如行業標準中有不適用條款,企業在產品性能研究的編制說明中必須說明理由。
1.超聲霧化器主要技術性能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超聲振盪頻率:霧化器超聲工作頻率與標稱頻率的偏差:≤±10%。
(2)最大霧化率:霧化器的最大霧化率必須不小於其企業標準、使用說明書(或銘牌)上的規定。
(3)霧化器水槽內溫度:霧化器水糟內水溫≤60℃。
(4)整機噪聲試驗:霧化器正常工作時的整機噪聲:≤50dB(A計權)。
(5)霧化率調節性:霧化器的霧化率宜能調節。
(6)低水位提示或停機裝置:霧化器宜具備低水位提示或停機裝置。
(7)風量調節裝置:霧化器宜在適當部位安裝風量調節裝置。
(8)定時誤差:霧化器宜有定時控制裝置,其控制時間與標稱時間的偏差不大於10%。
(9)連續工作時間:霧化器在常溫下,採用交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應能正常工作;如採用直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1小時以上,應能正常工作。如申請人在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了連續工作時間,則依據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
(10)外觀與結構:霧化器外觀應整潔,色澤均勻,無傷痕、劃痕、裂紋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標誌應清晰可見;霧化器塑膠件應無氣泡、起泡、開裂、變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現象;霧化器的控制和調節機構應安裝牢固、可靠,緊固部位應無鬆動;霧化器的水槽、管道應無泄漏。
(11)環境試驗:應根據產品特點,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按GB/T14710規定氣候環境和機械環境試驗的組別,並在隨機檔案中說明。試驗時間、恢復時間及檢測項目可參考GB/T14710附錄A的內容編寫。
(12)霧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與實際顆粒具有相同體積的同物質的球形顆粒的直徑叫做等效體積粒徑。製造商應公布霧化器產生的霧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曲線,應公布霧粒的中位粒徑,其誤差應不超過±25%。還應公布測量時霧化的溶液成分和溫度、濕度。按照雷射散射法或EN13544-1規定的瀑布撞擊法檢測,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13)安全性能要求:應符合GB9706.1、YY0505的全部要求。
(14)無菌或微生物限度:吸嘴、吸入面罩及其連線件若為無菌一次性使用產品,則應達到無菌要求,同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無菌項目的要求進行檢測;若產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滅菌處理,則應根據GB15980標準對其進行微生物限度進行評價,同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進行檢測。
(15)環氧乙烷殘留量:若經環氧乙烷滅菌,則環氧乙烷殘留量指標應符合GB/T16886.7的要求。
(16)清洗、消毒和滅菌:首次使用前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滅菌處理及可重複使用的吸嘴、面罩及其聯接件可參考YY0671.2—2011《睡眠呼吸暫停治療第2部分:面罩和套用附屬檔案》中的規定,且其處理後的微生物指標應符合GB15980標準的要求。
(17)化學性能:吸嘴、霧化杯、送霧管等與藥液接觸的部件、導管的材料應滿足以下化學性能的要求:
a.重金屬含量: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重金屬總含量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b.酸鹼度: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酸鹼度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c.還原物質: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還原物質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d.不揮發物:按照GB/T14233.1的方法,不揮發物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2.醫用壓縮式霧化器主要技術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鑒於目前壓縮式霧化器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故推薦審評人員參考下面的相關技術要求):
(1)氣體流量:氣體流量的數值應符合製造商規定。
(2)壓力範圍:正常狀態壓力:正常工作條件下,主機所產生的壓力應該在製造商規定的範圍以內(如60kPa~130kPa)。異常狀態壓力:當主機發生異常情況,主機所產生的最大壓力應該在製造商規定的範圍以內(如150kPa~400kPa)且不發生管體破裂現象。
(3)噴霧速率: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4)殘液量: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5)整機噪音試驗:吸入器正常工作時的整機噪音應符合製造商規定的噪聲要求。
(6)連續工作時間:製造商應規定霧化器的連續工作時間。除非製造商另有規定,一般霧化器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當採用交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霧化器應能正常工作;如採用直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1小時以上,霧化器應能正常工作。
(7)外觀與結構:霧化器外觀應整潔,色澤均勻,無傷痕、劃痕、裂紋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標誌應清晰可見;霧化器塑膠件應無氣泡、起泡、開裂、變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現象;霧化器的控制和調節機構應安裝牢固、可靠,緊固部位應無鬆動。
(8)環境試驗:應根據產品特點,在技術要求中按GB/T14710規定氣候環境和機械環境試驗的組別,並在隨機檔案中說明。試驗時間、恢復時間及檢測項目可參考GB/T14710附錄A的內容編寫。
(9)等效體積粒徑分布:與實際顆粒具有相同體積的同物質的球形顆粒的直徑叫做等效體積粒徑。製造商應公布霧化器產生的霧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曲線,應公布霧粒的中位粒徑,其誤差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還應公布測量時霧化的溶液成分和溫度、濕度。按照雷射散射法或EN13544-1規定的瀑布撞擊法檢測,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10)安全性能要求
應符合GB9706.1—2007、YY0505—2012的全部要求。
(11)無菌或微生物限度:霧化裝置、吸嘴、吸入面罩及其聯接件若為無菌一次性使用產品,則應達到無菌要求,同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無菌項目的要求進行檢測;若產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滅菌處理,則應根據GB15980標準對其進行微生物限度進行評價,同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進行檢測。
(12)環氧乙烷殘留量:若經環氧乙烷滅菌,則環氧乙烷殘留量指標應符合GB/T16886.7的要求。
(13)清洗、消毒和滅菌:首次使用前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滅菌處理及可重複使用的吸嘴、面罩及其聯接件可參考YY0671.2—2011《睡眠呼吸暫停治療第2部分:面罩和套用附屬檔案》,且其微生物指標應符合GB15980標準的要求;若為一次性使用無菌產品,則應達到無菌要求。
(14)化學性能:吸嘴及與藥液接觸的部件、導管的材料應滿足以下化學性能的要求:
a.重金屬含量: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重金屬總含量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b.酸鹼度: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酸鹼度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c.還原物質: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還原物質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d.不揮發物:按照GB/T14233.1的方法,不揮發物應符合製造商的規定。
(九)同一註冊單元內註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註冊單元中的典型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結構和功能最複雜、風險最高。霧化器的典型產品應選擇能夠覆蓋註冊單元內全部產品功能的產品,例如霧化量調節範圍最大的產品。對主要部件有較大差異的霧化器應不能完全覆蓋,對不能覆蓋的部分,應做差異部分的註冊檢驗。
(十)產品生產製造相關要求
1.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
工藝過程可採用流程圖的形式,並說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說明及接收和放行標準,同時對過程控制要點進行詳細說明。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
2.生產場地
應詳細說明產品生產場地地址、生產工藝布局、生產環境要求及周邊情況。有多個研製、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製、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註冊申請人應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提交相應臨床評價資料。
依據《關於發布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以下簡稱《目錄》),醫用超聲霧化器、醫用壓縮式霧化器屬於《目錄》中產品,可豁免臨床試驗,審評時應要求註冊申請人提交臨床評價資料,具體如下:
1.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比對資料,對比的內容應能說明屬於《目錄》中的產品。
2.提交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境內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的比對說明,比對說明應當包括《申報產品與目錄內境內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比對表》(見附屬檔案)和相應支持性資料。
表2申報產品與目錄內境內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比對表
比對項目 | 同品種 醫療器械 | 申報 產品 | 差異性 | 支持性資料概述 |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 ||||
結構組成 | ||||
與人體接觸部分的製造材料 | ||||
性能要求 | ||||
滅菌或消毒方式 | ||||
適用範圍 | ||||
使用方法 | ||||
…… |
註:比對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增加。
提交的上述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等同性。
若申請註冊的產品在結構組成、性能要求、製造材料、適用範圍等方面與對比產品有一定的差異,則申請人應詳細說明這些差異,並提交證明資料說明這些差異不影響等同性,同時說明差異是否會形成新的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風險,若這種差異可能形成新的影響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風險,則申請企業應視風險嚴重程度補充臨床評價資料或臨床試驗資料。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申請人在風險分析時應關注同品種醫療器械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1.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醫用霧化器不良事件報告分析
MAUDE資料庫中輸入醫用霧化器分類代碼,查詢該產品自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近十年的不良事件報告。查詢期間內,FDA共收到500份不良事件報告,其中,生產廠家總計50家(2例無廠家),72個醫用霧化器產品,不良反應事件類型分4類:設備故障(429例)、損傷(24例)、死亡(5例)和其他(42例)。
(1)設備故障
FDA共收到429份故障報告,其中主要包括霧化器導管損壞、電源及適配器負荷過大燒壞和壓縮器故障等,詳見表3。
表3FDA故障報告
故障部件 | 例數 | 表現 | 審評關注點 |
導管(送霧管、送氣管) | 41 | 主要是導管泄漏、無法連線和過熱。 | 建議對導管的性能指標進行完善,例如與霧化器連線力的要求等。 |
電源及適配器 | 28 | 主要是電源或適配器過載後燒壞。 | 主要為使用不當導致,建議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源使用方法,是否可以車載使用等。 |
壓縮器 | 26 | 主要是壓縮器壓力過低或負荷後過熱。 | 與壓縮器的性能指標有關,建議對壓縮機的溫度進行要求。 |
包裝 | 23 | 主要是包裝破損。 | 產品質量問題 |
電池(充電、一次性) | 22 | 主要是電池過熱損壞。 | 可能與使用及產品電路設計有關 |
零件(螺母) | 20 | 主要是連線處零件損壞。 | 例:消費者因設備噪音大於2013年4月3號上報FDA,生產廠商經查原因是該霧化器內部軸承 損壞。廠商將收回該設備,並進行部分功能的調試。 |
加熱器 | 15 | 主要是加熱器過熱。 | 對加熱器溫度進行要求 |
控制指示器 | 14 | 主要是設備讀數指示問題。 | 產品質量問題 |
藥物傳輸系統 | 14 | 主要是藥物滯留及受阻。 | |
面罩 | 10 | 主要是面罩霧化不足。 | 與面罩設計有關 |
藥杯 | 5 | 主要是藥杯泄漏。 | 產品質量問題 |
其他 | 211 | 主要是原因不明下霧化器故障情況。 | —— |
(2)損傷
FDA共收到24份損傷報告,其中主要表現為霧化後出現罕見過敏,霧化器高溫液體泄漏等。過敏現象可能與藥物及霧化器面罩管路的生物相容性有關,高溫液體泄漏與產品的溫度及管路的耐熱溫度有關,建議關註上述要求。
(3)死亡
FDA共收到5份死亡報告,其中主要發生於病況較差並依賴氧氣輸送的患者,僅有1例是因為設備在治療期間發生故障致死,其餘報告與設備本身無關係。建議此類產品用於急重症患者進行搶救時,增加報警裝置,並對報警系統和報警信號進行要求。
(4)美國霧化器召回事件
FDA僅1例醫用霧化器召回事件,召回原因是霧化定量裝置生產模具出現缺陷,致藥物霧化劑量不足。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籤要求
1.產品說明書和標籤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YY/T0466.1—2009《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說明書的內容:
(1)說明書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中第十條中規定的內容,如: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性能、主要結構組成或者成分、適用範圍、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及售後服務單位、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技術要求編號。
(2)說明書中對產品的描述應包括:
—建議用戶使用的最大和最小氣流量(對壓縮式霧化器應同時給出對應氣流量時的壓力)。
—最大、最小霧化量和霧化速率、推薦的氣流量,對壓縮式霧化器應同時描述其對應試驗時的壓力範圍。
—推薦使用的最大和最小溶液承載量。
—在最大藥液承載量情況下,正常使用時藥液杯中的溫度如果超出環境溫度,應明確其可達到的最大溫度。
—本產品推薦使用的電源、控制裝置及附屬裝置的要求。
—最大噪聲。
—關於霧化器可以霧化藥物種類的說明,對使用懸浮或高濃度藥液禁止使用的說明等。
—明確該產品是否可以套用在呼吸麻醉系統和呼吸機系統。
—明確驅動氣體的種類,如不用氧氣驅動,則應警示該設備不能使用氧氣;若可以使用氧氣(氧氣的濃度>23%),則應明確氧氣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項。
—建議給出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最大和最小壓力和流量情況下的霧化顆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圖。
—對於採用PVC材料製造的藥液容器或部件,應說明該產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劑成分,並提示臨床醫護人員考慮其風險,建議臨床醫護人員對高風險人群使用替代產品。
(3)GB9706.1中有關說明書的相關要求:
使用說明書:
—應包括控制器顯示器和信號的功能說明,操作順序、可拆卸部件及附屬檔案的裝卸方法及使用過程中消耗材料的更換等的說明。霧化器產品說明書中應包括重新組裝的程式,並應給出在正式使用前確認重新組裝正確的推薦操作方法。
—必須向使用者和操作者說明由他們自己來進行的清洗、滅菌、預防性檢查和保養的方法,以及保養的周期,此外,還必須提出哪些部件由其他人進行預防性檢查和保養。
在正常使用時要與患者接觸的設備部件,使用說明書要包括有關可以使用的清洗、消毒或滅菌方法的細節,或在必要時規定合適的消毒劑,並列出這些設備部件可以承受的溫度、壓力、濕度和時間的限度。應明確其能夠承受的清潔滅菌周期。
針對更換部件及清洗說明,應重點考慮藥液杯承裝不同藥液後的殘留問題如何解決,採取何種更換或清洗應說明。
—說明書中應包括監測、提示以及保護措施:比如描述驗證產品提示作用的方法;壓力釋放閥安裝的細節。
—說明書中應包括電磁兼容性的相關描述:如周圍環境中超出YY0505標準要求的電磁干擾可能會影響霧化器的性能。
—說明書中應包括由於設備處置導致可能風險產生後的處理方式,應包括產品對環境保護的影響。
—說明書中必須說明設備上的圖形、符號、警告性說明和縮寫含義。
—只打算將信號輸出和信號輸入部分和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規定設備相連線時,必須在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配有一次性電池的設備,必須要有警告,若在一段時間內不可能使用設備時必須取出這些電池;配有可充電電池的設備,必須要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養的說明;有特定供電電源或電池充電器的設備,必須規定特定電源或電池充電器必須保證符合產品標準要求。
技術說明書:
—若適用,應包括相互依存的控制作用;
—企業聲明的最不利條件下氣體輸出的壓力和流量特性;
—若使用,應包括不同氣源的流量範圍;
—安裝單向閥和壓力釋放閥的細節;
—可重複使用部件的壽命。
除此之外,技術說明書還應包括GB9706.1中有關技術說明書的要求,比如所有設備或設備部件外部標記數據、為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所有特性參數(或指明可以找到這些參數的出處)、為安裝設備和將設備投入使用時要採取的一些特別措施和特別條件、產品的電路圖、元器件清單、圖注、校正細則,或其他有助於用戶方的合格技術人員修理由廠方指定可修理的設備部件所必需的資料、運輸和貯存時的允許環境條件。
(4)說明書中注意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應醒目地標識出本產品應在醫生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應明確本產品使用的環境、使用人群以及限制使用的藥物種類,應遵醫囑考慮藥物霧化使用的適用性;
—明確本產品是否為多人使用或僅限同一個人使用,若多人使用應描述其風險及處理方法;
—明確本產品與人體接觸的附屬檔案是否為一次性使用或僅限同一個人使用,若該附屬檔案一次性使用則應描述相關標識及用後的產品處理情況,若該附屬檔案僅限同一個人使用應描述其風險及處理方法;
—產品若有過濾器,應明確使用壽命,應禁止重複利用;
—存放或使用時防止嬰幼兒、精神疾患者觸及;
—勿在藥液杯中存有藥液時放置或攜帶;
—使用後必須將電源拔下;
—清潔保養時必須將電源拔下。
(十四)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採用的標準或方法、採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1.1應提供產品等效體積粒徑分布的研究資料,包括實驗方法及採用的原因。
1.2應說明安全性能(包括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研究及確定的依據。
1.3對於吸嘴、吸入面罩、藥液杯及其連結件,應說明其化學性能、微生物限度等確定的依據。
1.3對於壓縮式霧化器,還至少應說明氣體流量、壓力範圍、噴霧速率等確定的依據。
1.3對於超聲霧化器,還至少應說明最大霧化率、超聲振盪頻率確定的依據。
2.生物相容性研究
應對與患者直接接觸的吸嘴和吸入面罩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對於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可參考《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並依據GB/T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對與患者直接接觸的吸嘴、吸入面罩進行細胞毒性、刺激性、致敏的評價。
3.滅菌/微生物控制工藝研究
與患者直接接觸的吸嘴和吸入面罩使用前需經消毒或滅菌處理,並滿足以下要求。
3.1生產企業滅菌: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並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3.2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
3.3殘留毒性:如採用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採取的處理方法,並提供研究資料,企業需提供保證產品出廠時環氧乙烷殘留量不得大於10μg/g的處理方法。
3.4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4.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4.1有效期的確定:可分為“主機”和“吸嘴、吸入面罩”兩部分說明,且均應提供產品使用期限的驗證報告。
4.2主機使用期限的驗證可依據具有固定使用期限的主要元器件(如壓縮式霧化器的壓縮機、超聲霧化器的超聲換能器)的情況進行詳細描述,來作為產品主機使用期限或者產品失效期的具體理由,並給出產品主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
4.3若吸嘴和吸入面罩可重複使用,應當提供使用次數驗證資料;若吸嘴和吸入面罩為一次性使用無菌產品,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5.軟體研究
申請人應根據《醫療器械軟體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軟體研究資料。
6.藥物相容性研究
應對與霧化前後藥液/霧接觸的部件與可霧化藥物的相容性進行研究。
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電氣安全性能和主要技術性能是否執行了國家和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性能指標的確定是否能滿足產品的安全有效性,霧化顆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是否做出了要求。
霧化顆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是對醫用霧化器產品有效性有直接重要影響的技術指標。該要求已經列入了行業標準YY0109—2013《醫用超聲霧化器》中,審查時應對其檢驗及驗證情況重點關注。
(二)說明書中必須告知用戶的信息是否完整,如應明確本產品使用的環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藥物種類;應明確產品一次性使用部件的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列舉,並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四)產品中裝藥液的容器、接觸藥液的部件應要求企業明確使用的材料,並且說明該材料是否添加了塑化劑,若添加應說明其安全性。
修訂說明
一、指導原則修訂的目的和背景
(一)修訂背景
1.隨著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法規的發布和實施,以及此類產品相關引用行業標準的修訂改版,同時依據國家總局要求,需要對本指導原則進行修訂。
2.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依據國行標的制修訂修改了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中有關的技術指標;
2)修改補充了對吸嘴、面罩及其連線件清洗消毒等要求;
補充了對吸嘴、霧化杯、送霧管等與藥液直接接觸的部件、導管材料的化學性能要求;
3補充了產品相關不良事件歷史記錄:收集和分析了FDA資料庫檢索到的霧化器不良事件報告。
按照新發布的《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要求》補充修改了相應內容;
4)按照《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制修訂管理規範》調整了格式;
5)對產品預期用途、審查要點中朔化劑的要求等做了部分修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
1.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醫用霧化器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評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2.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評人員對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評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三)《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四)《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五)《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七)相關標準
三、指導原則中重點內容說明
(一)霧化器產品的實現原理有多種,因超聲式霧化器和壓縮式霧化器產品是我國主要上市產品,故納入本指導原則的範圍。其他原理的霧化器如網式霧化器等在臨床上套用非常少,不能代表霧化器的典型結構,故未列入,但可參考本指導原則進行技術審查。
(二)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主要依據行業標準YY0109—2013《醫用超聲霧化器》,也重點參考了FDA的醫用霧化器審評指導原則以及歐盟採用的EN13544-1標準。
(三)產品的預期用途綜合了已批准上市產品的核准範圍及FDA的醫用霧化器審評指導原則。
(四)產品的主要風險參照YY/T0316標準建議的方法進行編制,以產品特徵判定為分析思路,根據產品特性和預期用途進行詳細判定,並根據判定結果進行了風險分析,匯總到一個表格中,供審評人員參考。
(五)產品的說明書
重點編寫了產品使用注意事項及產品描述,該部分主要參考了FDA的醫用霧化器審評指導原則,以降低產品使用風險。其中提到的霧化顆粒等效體積粒徑分布圖對臨床不同藥物套用該產品有必要的指導作用,應重點關注。
(六)不良事件監測數據
為了使審評人員了解醫用霧化器不良事件,發現產品風險,提高產品審評質量,體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在產品風險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次指導原則修訂過程中收集和分析了FDA資料庫檢索到的霧化器不良事件報告。
(七)指導原則編寫的格式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格式參照了《醫療器械註冊技術指導原則制修訂管理規範》。
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單位: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藥械審評與監測中心
遼寧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