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干涉權是醫療中相對於醫生一般權利而言的一種特殊的權利。醫生一般的診斷治療的權利是服從於病人權利的基本要求,而醫生干涉權這一特殊權利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用來限制病人自主權利以達到完成醫生應對病人盡義務的目的的。
醫生干涉權也包含有父權主義的兩個特點:即一是醫生的行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為了病人的利益;二是有關決定由醫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自己作出。
一般情況下,醫生的干涉權不能對抗病人拒絕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倘若病人拒絕治療會給病人帶來顯而易見的嚴重後果或不可挽回的損失,醫生可動用特殊干涉權來對抗病人拒絕權,否決病人的自主決定。比如,有些自殺未遂的病人,他們會拒絕一切搶救措施。還有,對具有較強傳染性的傳染病人拒絕相關隔離治療措施,醫生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公益原則,運用其特殊干涉權,對病人採取強制治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