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經2014年7月7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8月10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式、附則5章25條,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 類型:規章
-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文號:國家衛計委令第4號
- 發布時間: 2014年8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10日
規定,解讀,背景情況,主要內容,
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管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並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塗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傳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註冊;已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註銷其執業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不再予以註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第三章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係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準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現象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式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採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違紀違規證據。
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由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共同填寫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單》。記錄單內容包括: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成並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後,應當及時報考點主考簽字認定。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將記錄內容和擬處理意見告知被處理人。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紀違規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出具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考點各考場違紀違規情況,並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除當年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後,應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要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 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試題命制、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主考、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依照本規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並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匯總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分別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考試,是指考生當年從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至考試所有測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站或者考試單元,是指進行實踐技能考試或者醫學綜合筆試時,將考試分成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中稱為考站,醫學綜合筆試中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命審題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審題、組卷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考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區域;考點指地或者設區市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醫師資格考試實施的具體場所,一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室,是指考場內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獨立區域,如教室、診室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8月1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背景情況
醫師資格考試是我國醫師準入的主要方式。根據《執業醫師法》,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原衛生部於1999年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印發了《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對醫師資格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及處罰作出了規定。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一些新的考試違紀違規行為陸續出現,亟需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等做進一步規定。在廣泛徵求各地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家衛生計生委制訂了本《規定》。
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式和附則,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規定》的適用對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職責。
(二)明確了對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考試違紀違規情節的輕重,對考生分別作出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的處理。對於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醫師等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處理也進行了規定。
(三)規定了對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要求,明確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或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或考試工作單位(崗位)。
(四)規範了對各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式。
(五)明確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規定》中的有關用語進行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