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
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條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註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第七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八條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 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九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輸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第十三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
(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蹤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 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註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屬於原註冊事項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不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註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並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註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註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醫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準予註冊、發放、註銷註冊和變更註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準予註冊、註銷註冊或變更註冊的人員名單鄧以公告,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醫師執業範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醫師執業地點在兩個以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
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
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實踐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定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綜合筆試考試
一、考試科目
臨床、口腔、公衛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具體如下:
中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西醫結合:
執業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藥理、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二、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五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中醫類別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客觀選擇題,包括A1型題、A2型題、B1型題。A1型題是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型題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B1型題是標準配伍題。
考試報名時間
2013年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5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2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一、2013年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3年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4、15日,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9月14日:
時間
| 執業醫師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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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 第一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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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6:30
| 第二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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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 第三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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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6:30
| 第四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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