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生產環境中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因素,大致分為: (1)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的氣象條件 (如高溫、高濕、低溫等),不正常的氣壓 (如高氣壓、低氣壓),輻射 (如高頻磁場、微波、紫外線、紅外線、放射線),噪聲,震動等;(2) 化學因素。包括生產性毒物、粉塵等;(3) 生物因素。包括某些疫病、細菌、病毒感染以及寄生蟲、微生物等。在管理上,為解決防治和待遇問題的需要,只是把危害職工健康比較嚴重,並且職業性比較明顯的疾病列入職業病範圍。
國家對職業病的範圍及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都有明確規定。在1957年2月 《衛生部關於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中規定,職業病共有14種: (1) 職業中毒;(2) 塵肺;(3) 熱射病和熱痙攣;(4) 日射病;(5) 職業性皮膚病;(6) 電光性眼炎;(7) 職業性難聽;(8) 職業性白內障;(9) 潛涵病;(10) 高山病和航空病;(11) 震動性疾病;(12) 放射性疾病;(13) 職業性炭疽;(14) 職業性森林腦炎。並規定職業病患者的勞動保險待遇按因公處理。1963年衛生部又將主要發生在牧場的布氏桿菌病和接觸炭黑引起的塵肺列入職業病範圍。1964年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發出聯合通知,將煤礦井下工人的滑囊炎試列為職業病範圍。防治職業病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鍵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改進生產工藝,消除有害因素;加強對毒害程度的監測,並由國家頒布衛生標準,作為評價、改善勞動條件和監督檢查的依據。同時要普及工業衛生知識教育,合理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對職業病的醫療,強調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以減少危害。職業病的發生與防治是同生產力發展水平,尤其是同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其在生產過程中的運用程度相聯繫,同時亦與勞動保護工作及勞動保護技術的實際狀況相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