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聞,是指有關個人或集體單位的醜事的傳言,當某件醜事傳開後,當事人若能意識到事件中的錯誤以及由事件所引起的不正面影響,並在事後能主動承認錯誤承擔責任,這便可稱之為“醜聞意識”。
簡介,解讀,
簡介
對於個人而言,醜聞意識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個人的羞恥心,而羞恥心可以說是所有品德的源泉。知羞恥,明榮辱,是做人的最起碼要求,也是立身立德立言的根本。一個人不論有多少毛病,有多少不足,只要他羞恥心尚存,知道慚愧,還要臉皮,就可能幡然自新。反之,如果沒有羞恥心,那么當某件醜聞發生後,當事人便會“恬不知恥”地去狡辯,去推卸責任。
對於企業、政府部門等集體單位而言,“醜聞意識”可以說是最基本的職業倫理。然而,當“醜聞”發生後,卻很少有爽快承認“醜聞”的,總是輿論步步緊逼,網民狠追猛打,當事部門卻大用“鴕鳥戰術”:推三阻四,遮遮掩掩,不敢正視,甚至欲蓋彌彰。結果往往是:捂又捂不住,蓋又蓋不死,到頭來如鴕鳥一般,腦袋埋在沙子裡,醜屁股卻露在外頭,徒增笑柄。
解讀
承認“醜聞”是停止丟醜的第一步
對於醜聞,它有時會觸犯法律,但有時也僅僅是違背了社會公德。在許多國家,公務員醜聞一旦被曝光,就算法律無可奈何,當事人也會面臨罷官或要求辭職的強大壓力,官帽肯定戴不長久,而這一切,均來自於一個社會對醜聞的畏懼感。
就像承認錯誤時改正錯誤的前提一樣,承認醜聞,往往是停止繼續丟醜的第一步。對於政府部門而言,任何時代之中,任何制度之下,政府出現醜聞本身並不可怕,只要有直面、有揭露、有查處,各種“除膿”機制健全,能給公眾信心,醜聞就會被防控在一定領域。如果總想讓自己永遠“光榮正確”,為了一個謊言就要用一百個謊言來彌補,為了一個面子就會支付一百個“沒面子”,貌似聰明,其實是最愚不可及的。
而被承認的“政府醜聞”,遠比官員打死也不承認、卻被民眾公認的“醜聞”要可愛得多。“政府醜聞”這個辭彙也應該不斷脫敏,被公開面對。當然,對待官員我們素來要“聽其言,觀其行”,不是說光有慷慨激昂的痛斥與口頭承認,就能夠換來偉岸崇高的形象,更需要看到舉一反三的反思原因、完善制度,以切實行動來證明“恥感”的動力,讓醜聞徹底擺脫醜陋,露出“可愛”的一面。如果光是懂得迎合輿論耍嘴皮子,那不啻另一種“醜聞”。
知恥近乎勇
知恥近乎勇
有“羞恥心”的人,大多自尊、自愛、自重、自律,愛惜自己的名聲,為人處事自我約束,敬畏法律法規。在漫長而嚴酷的人生旅途中,應明辨是非、善惡、美醜的界限,銘記提倡什麼,反對什麼,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特別是手中掌握一定權力的各級領導幹部,貪婪之心不可有,潔身之律不可無,常懷“羞恥心”,才可能常修為政之德,常念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
但對於一介政府而言,“知恥”只是“近勇”的必要條件,至於究竟能否真正將“知恥”的認識,轉變為決心和勇氣,並最終變為改正錯誤的事實,卻還需要一系列具體措施,尤其要以制度的進步和完善為條件才可能實現。
如果一個政府不能直接地感受公眾對政府的評價和好惡,或並不真心在意這種評價和好惡帶給政府的壓力,則政府的“知恥”之心就可能變得遲鈍或麻痹。在這種情況下,“知恥”之心,不僅不能促成政府的“知恥”而“近勇”,反而可能被只求功利、不知廉恥的機構或同仁晾在一邊或排擠出局。對於一任官員的“知恥”之心,或許可以寄託於官員本人的修養、德行,但對於一屆政府,其“知恥”之心只能來自製度的約束、輿論的監督。而這一切,必然以民意表達機制和民主決策制度的進步和完善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