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鎖陽城遺址保護條例

酒泉市鎖陽城遺址保護條例

酒泉市鎖陽城遺址保護條例,於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4月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酒泉市鎖陽城遺址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酒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5/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鎖陽城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鎖陽城遺址是指位於酒泉市瓜州縣境內的以鎖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塔爾寺遺址、古渠系和古墾區遺蹟、鎖陽城墓葬群等及其遺產環境要素。
第三條 在鎖陽城遺址內從事文物保護、生產生活、參觀遊覽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據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執行。
瓜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五條 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鎖陽城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納入酒泉市、瓜州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瓜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鎖陽城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鎖陽城遺址保護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鎖陽城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界線和功能區域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後,經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條 瓜州縣人民政府負責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按照鎖陽城遺址保護規劃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門對鎖陽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對鎖陽城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承擔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瓜州縣文體廣電和旅遊、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組織實施《鎖陽城遺址保護總體規劃》;
(二)對涉及鎖陽城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建立健全鎖陽城遺址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
(四)參與鎖陽城遺址考古工作;
(五)做好鎖陽城遺址歷史文化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負責對鎖陽城遺址各類遺產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並建立日誌;
(七)制定鎖陽城遺址安全保護應急預案;
(八)依法查處破壞鎖陽城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九)其他與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酒泉市人民政府、瓜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鎖陽城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根據文物搶救、修繕、監測、防護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核撥專項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形式,多渠道籌集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
第十條 鎖陽城遺址保護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在制定涉及鎖陽城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以及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鎖陽城遺址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工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和監測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技術方案並經過專家論證後,由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向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酒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鎖陽城遺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視、督查;瓜州縣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定期監測,並提出監測評估報告,定期向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瓜州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承擔鎖陽城遺址的智慧財產權的申報、保護與利用工作。
瓜州縣人民政府對在鎖陽城遺址保護和遺產價值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公眾對破壞鎖陽城遺址和周邊環境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鎖陽城遺址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鎖陽城遺址的行為。
第十四條 鎖陽城遺址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各項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 瓜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自然資源、水務、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鎖陽城遺址本體的預警監測和周圍的地質監測、地質災害評估,定期對防洪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制定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防治自然災害,確保遺址安全。
第十六條 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配備安防、消防、急救等設施和設備,按照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遊客、文物和遺址環境的安全。
第十七條 在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野炊、焚燒、隨意傾倒丟棄垃圾;
(二)砍伐或者損壞樹木、放牧、採挖藥材及採集動植物標本等行為;
(三)塗污、刻劃、張貼或者攀爬、破壞古城牆;
(四)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五)未經許可採集地表文物、勘查、測繪或者勘探;
(六)采砂、採石、取土、鑽井、開荒、建墳以及其他可能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七)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等鎖陽城遺址防洪工程設施;
(八)其他破壞、損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的安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鎖陽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建築物的體量、高度、風格、色調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與遺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條 鎖陽城遺址的一切考古發掘工作,應當履行報批手續;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等活動,實施前,實施單位應當向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交驗相關批准檔案。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依法移交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需留作科研標本的,應當報甘肅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考古發掘的出土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在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拍攝電影、電視劇、廣告、專業錄像、專業攝影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事先徵得鎖陽城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瓜州縣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出現危及文物和環境安全的情形,瓜州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酒泉市和瓜州縣文物、文體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做好鎖陽城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鎖陽城遺址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及保護利用成果的宣傳,發布公益廣告,增強公眾對鎖陽城遺址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盡監管職責造成鎖陽城遺址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二)隨意變更鎖陽城遺址的各項規劃及界線和功能區域的;
(三)未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養護工程的;
(四)對檢舉、控告破壞鎖陽城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受理或者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貪污、挪用鎖陽城遺址保護經費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尚不嚴重的,由瓜州縣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鎖陽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任何與文物保護、現場展示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鎖陽城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和報自然資源行政部門批准,對鎖陽城遺址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經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利用鎖陽城遺址進行拍攝或舉辦大型活動的,由瓜州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收繳非法攝、錄製品;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舉辦大型活動造成鎖陽城遺址本體及其遺產環境要素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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