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
批准決定
2024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酒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批准,由酒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公布公告
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4年5月23日經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7月26日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2日
條例全文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4年5月23日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酒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社會組織、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和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國家工作人員、道德模範、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家鄉,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載人航天精神、鐵人精神、莫高精神,講好酒泉故事;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範、行為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五)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當方式使用;
(二)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吸菸、不大聲喧譁、不酗酒滋事,使用電子設備時保持靜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三)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網路直播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使用音響器材時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在人員密集區進行妨礙他人安全的健身活動;
(四)參加集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時,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履行監護責任,避免被監護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六)乘坐電梯、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不插隊搶先;
(七)進行施工作業時,加強現場管理、控制作業時間,防止揚塵、噪聲擾民;
(八)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積極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不聚集、圍觀、起鬨或惡意傳播網路視頻和照片;
(九)禁止高空拋物,防止高空墜物;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物等廢棄物,文明如廁;
(二)分類投放垃圾,不亂倒垃圾、污水;
(三)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
(四)開展戶外活動,自覺清理廢棄物,不污染破壞環境;
(五)維護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塗寫、刻畫、貼上、噴塗;
(六)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七)不在禁止區域、禁止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文明綠色祭祀,不隨意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九)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對其所轄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負責。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當走人行道,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過;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強行占座;
(三)駕駛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在非機動車道內或者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在人行道行駛,不逆向行駛、橫穿馬路或者追逐競駛;
(四)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禮讓行人,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揚塵和積水路段,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禁止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六)公車、計程車、網約車等要規範服務、文明待客,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不搶客、不拒載,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七)車輛停放規範有序、服從管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
(八)不損壞、拋棄和私自占用共享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旅遊管理規定,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遵守參觀禮儀規範,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損害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四)遵守旅遊景區規章制度,自覺抵制不文明旅遊行為,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旅遊資源和文物古蹟;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接待過程中應當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規勸,不隨意變更遊覽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費項目,不誤導、誘騙或者強迫遊客消費。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和公益活動;
(二)合理使用共有區域,不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走廊、樓道、地下室通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物品,不私自占用綠地、空地、空間;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搶占他人車位和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進行裝修裝飾、安裝維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保持室內院落、房前屋後整潔衛生,按規定圈養家禽家畜,保持養殖區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六)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用良好家風涵育道德品行,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老愛幼,孝老愛親,傳承良好家風家教;
(二)家庭成員之間互敬互愛、平等相待、勤儉持家、和諧相處;
(三)夫妻和睦,忠誠友善,禁止家庭暴力;
(四)履行監護責任,重視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注重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循誠信原則,信守約定、自覺履行義務;
(二)秉承言行一致,講究信用、自覺踐行承諾;
(三)善意行使權利,不詐不欺,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不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準則,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育教學設施,不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以任何方式在校園內外聚眾滋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和師德師風建設,防止校園欺凌、霸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準則,關愛學生,平等對待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主動參與網路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堅持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文明興網,不利用網路和相關信息技術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擅自泄露他人隱私和信息;
(二)自覺抵制在網上拜金、炫富、扮醜、獵奇等不良風氣,積極舉報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
(三)養成科學文明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路不文明行為,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色情低俗、網路謠言等虛假有害信息。
網際網路群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加強網路管理和治理,規範信息發布等網路行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寵物;
(二)攜犬出戶時用束犬鏈牽領,戴防咬罩,主動避讓他人,不進入禁犬區域;
(三)做好寵物疫苗接種、疫病防治等工作;
(四)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五)不遺棄、虐待寵物,依法科學收容處置棄養和流浪寵物,不隨意丟棄寵物屍體;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視窗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範,設立優待、禁菸、噪音控制等文明宣傳告示牌;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急救設備等便民設施,設定無障礙通道、志願服務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機場、車站等應當規範設定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定醒目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規範地設定遊覽導向、服務規範、注意事項等標誌;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安全有序參觀遊覽。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的車輛。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二十條 倡導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普及活動,提升公民文明素養。
第二十一條 倡導鼓勵下列社會互助行為:
(一)關愛特殊群體,積極參與扶弱、濟困、助學、助殘、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二條 倡導鼓勵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暖等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塑膠購物袋;
(二)理性消費,不攀比,不鋪張浪費;
(三)節約糧食,文明就餐、合理配餐、適量點餐、推行小份餐,使用公筷公勺、踐行“光碟行動”;
(四)文明飲酒,不強行勸酒;
(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六)自覺抵制高額彩禮,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倡導鼓勵開展全民閱讀。推進縣(市、區)圖書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農家(社區)書屋建設,打造城市書房、文化驛站、文化禮堂、文化廣場等公共文化空間,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文化權益,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融入城鄉居民日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第二十五條 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六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和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和志願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文明程度指數測評。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
(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二)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規範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和使用;
(三)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交通治理、治安防範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開展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五)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六)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遵守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七)商務、文體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範疇,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服務標準,開展文明服務評比活動;
(八)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制止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餐飲浪費等行為,努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理性消費的市場環境;
(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數位化城市管理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市民文明素養;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和曝光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職能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教育引導、獎勵懲戒等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酒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文明城市建設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定義內涵等作出明確規定,明確政府職責和各類參與主體的促進作用。
《條例》突出政治引領,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始終。持續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在主動徵求市委建議和立法需求的基礎上,科學研判並提出文明行為促進地方立法計畫,及時提請市委研究審定通過。
《條例》突出服務大局,堅持把助力文明城市建設貫穿始終。高度重視地方立法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銜接,緊緊圍繞文明城市建設,緊盯突出矛盾和短板弱項,從城市管理過程中的難點、焦點問題破題。通過立法,進一步倡導鼓勵社會文明新風,充分彰顯地方性法規的生命力,為文明城市建設護航。
《條例》突出立法為民,堅持把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始終。從制定立法規劃計畫到《條例》草案起草,從開展立法調研到論證修改完善,在《條例》出台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充分踐行立法為民、為民立法理念,多舉措讓《條例》出台成為民眾看得見、參與得進去的“全過程”。
《條例》堅持黨的領導,強調社會共治。明確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市及各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及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社會組織、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和促進工作。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強調精準施策。明確規定基本文明行為準則,對民眾關注關心的公共秩序、公共環境、飼養寵物等文明行為進行規範。圍繞文明校園、文明醫療機構建設,《條例》除明確管理主體責任外,明確禁止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就醫秩序的行為。此外,針對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條例》明確提出“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文明興網”原則,強化網路文明建設。
《條例》堅持倡導鼓勵,強調自覺遵守。倡導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對社會互助、文明生活、擁軍優屬、見義勇為等進行規範,倡導鼓勵開展文明創建工作。圍繞社會關注度高的低碳生活,《條例》在節約水、電、氣的基礎上,提出節約用暖概念。針對文明飲酒、高彩禮、大操大辦等話題,《條例》提出了“不強行勸酒”“自覺抵制高額彩禮”“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倡導性規定,通過教育引導逐步提升民眾素質。
《條例》堅持監管先行,強調謹罰慎罰。為更好規範管理行為,減少社會矛盾,《條例》突出行業主管部門責任,推進事前事中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職能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教育引導、獎勵懲戒等機制。在處罰方面明確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上位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再設定新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