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的指示、決定;領導全市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市委、省檢察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確定全市檢察工作任務,並組織貫徹落實。
(二)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三)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由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按照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逮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需要判處刑罰的,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九)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實行監督;對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案件,進行臨場監督。
(十)對本地區看守所、監獄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一)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或建議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十二)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行政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或建議省檢察院提起抗訴。
(十三)受理機關單位、社會團體、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控告、申訴、舉報;受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提請複議、覆核的,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
(十四)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十五)進行法律政策研究,總結法律監督和執行政策經驗;調查研究檢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意見;針對在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
(十六)協助縣(市、區)黨委依法管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協同縣(市、區)黨委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區)檢察院領導。
(十七)負責本院及領導基層檢察院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檢察人員辦案紀律、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
(十八)負責本院機關管理;負責本市檢察系統的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及分配;監督在辦案過程中贓款贓物的收繳、上繳等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信息技術、網路管理、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檢察技術工作。
(二十)負責市委和省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檢察院設15個內設機構:
(一)政治部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協同本級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做好領導班子配備、考察工作以及基層院規範化建設和考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構編制管理和公務員招錄等工作;負責幹部考察、任免、職級晉升、檢察官等級評定、年度考核、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宣傳、表彰獎勵、基層院建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協助機關黨總支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政治部工作的措施辦法。
政治部為正縣級建制。設主任1名(正縣),副主任1名(副縣)。
(二)反貪污賄賂局(市職務犯罪偵查指揮中心)
受理、評估、分流、備案、管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線索;負責轄區內副縣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和犯罪數額巨大、在全市有影響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直接立案偵查;組織、指揮、協調、督導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承辦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請示和撤案報批、備案和跟蹤督導、追逃和偵查協作、偵查人才庫建設和辦案保障工作;負責上、下級檢察院所需數據、材料、報表、情況反映的蒐集、整理、歸納、傳遞;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開展信息調研;承辦下級檢察院辦理貪污賄賂案件中疑難問題的請示;配合職務犯罪預防處搞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貪污賄賂檢察工作的措施辦法;承辦省院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為正縣級建制。設局長1名(正縣),副局長1名(副縣);科級職數4名。
(三)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宣傳、貫徹黨的廉政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各級黨委、上級檢察機關和市院黨組關於黨風廉政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決議決定,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進行廉政和遵紀守法教育;負責檢察機關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重大工作部署和決議決定情況的監督;負責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以及檢察人員遵守黨紀、政紀、檢察紀律的情況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自身勤政廉政情況的監督;負責組織召開黨組民主生活會,做好會議記錄和向有關機關報告會議情況;受理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的行為,依照黨紀檢紀懲處違紀違法的單位和人員;受理紀檢監督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和覆核申請;建立健全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保證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保障黨員、檢察人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檢察機關的正當權利和集體榮譽;開展檢務督查工作,協助院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組織協調具體工作;參加、列席和監督檢察委員會會議;對基層院及其檢察長、副檢察長實施監督;完成法規、黨規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研究制定落實市紀委、省院紀檢監察工作的措施辦法。
紀檢組為正縣級建制。設紀檢組長1名(正縣);科級職數1名。
(四)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檢察事務,督察黨組重要決策和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稿起草、決策調研、信息綜合等工作;負責系統內工作協調、外部協調和機關內部事務的統籌等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機關安全和機關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承辦各類會議和有關活動;負責人大代表聯絡、人民監督員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省級補助的辦案、裝備及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的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市院機關業務、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辦公用品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警務、公務車輛的管理;指導基層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辦公室、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措施辦法。
辦公室為副縣級建制。設主任1名(副縣),副主任2名(正科)。
(五)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決定逮捕案件的審查,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意見;對偵查機關(部門)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延長的意見;負責對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並實施監督;負責對檢察機關偵查部門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案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負責偵查機關提請複議、覆核案件的審查,提出是否變更原決定的意見;負責下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案件中請示案件的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協調配合,負責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備案審查,並依法實行刑事立案監督;負責對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上報的案件備案材料的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提出糾正意見;研究制定落實省院偵查監督工作的措施辦法。
偵查監督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六)公訴處
依法對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監獄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意見;負責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出席公訴案件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法庭,代表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履行公訴職責,並對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意見;負責對法院死刑覆核和執行死刑活動實行監督;負責對偵查機關(部門)移送的案件,需要指定管轄的指定管轄;結合辦案,參與“嚴打”、“維穩”、“禁毒”、“反邪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研究制定落實省院公訴工作的措施辦法。
公訴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2名(正科)。
(七)反瀆職侵權局
受理、評估、分流、備案、管理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職務犯罪線索;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督導全市檢察機關對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職務犯罪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對上述犯罪案件中的縣處級幹部和正科級實職幹部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直接受理並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市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檢察院批准後,直接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承辦轄區內瀆職侵權職務犯罪案件請示和撤案報批、備案和跟蹤督導、追逃和偵查協作、偵查人才庫建設和辦案保障工作;負責上、下級檢察院所需數據、材料、報表、情況反映的蒐集、整理、歸納、傳遞;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開展信息調研;承辦下級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協助、配合職務犯罪預防處搞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措施辦法;承辦省院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為副縣級建制。設局長1名(副縣),副局長1名(正科)。
(八)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改造機關和場所執行刑罰活動、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或者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監外執行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看守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並對監獄、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研究制定落實省院監所檢察工作的措施辦法。
監所檢察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的審查;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實行監督;負責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發現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線索或違紀線索的,及時向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或紀檢機關移送;研究制定落實省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措施辦法。
民事行政檢察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十)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依法管理和初查職務犯罪案件的舉報線索,開展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辦理刑事申訴、刑事賠償案件,保護刑事申訴人、刑事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諮詢;定期分析控告、申訴形勢,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申訴問題,開展申訴預警;排查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研究制定落實省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措施辦法。
控告申訴檢察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規定;組織、協調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經驗、方法;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向發案單位提出改進、防範建議;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宣傳教育;發現和處置預防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受理社會查詢;承擔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掌握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情況,負責預防統計、評估和考核預防效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措施辦法;承辦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事項。
職務犯罪預防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十二)檢察技術信息處
負責對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人身、屍體實施勘驗、檢查,運用專門技術手段收集、記錄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負責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人身、屍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的檢驗鑑定、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負責對案件中各種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客觀性、科學性、可靠性的專門審查,為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提供其他專門技術協助;負責檢察院三級網路的互聯互通和全面覆蓋,建立健全檢察業務信息系統、辦公信息系統、隊伍管理信息系統、檢務保障信息系統、檢察信息化套用和網際網路套用平台;研究制定落實省院檢察技術工作的措施辦法。
檢察技術信息處為副縣級建制。設處長1名(副縣),副處長1名(正科)。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
負責對檢察理論、檢察改革及業務工作中法律、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經檢察長指示或批准,對中央檔案或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在執行中的細化或者另行制定規範性檔案;負責對執法辦案和業務管理工作的規範和統一;負責對現有規範性檔案與中央政策、法律法規有衝突或者執行中遇有不合理、無法操作等問題的修改;與有關機關、部門共同協商制定規範性檔案;負責對其他業務部門、下級院諮詢的有關法律政策適用問題的研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作出解釋;負責對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事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程式性審核;組織檢委會會務,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以及對檢委會決定的督辦,確保檢委會決定的執行;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負責檢察官協會工作,組織、引導檢察官開展理論研討、文體活動等;負責績效考評的組織和管理;負責《酒泉檢察》的編印工作;研究制定落實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措施辦法。
法律政策研究室為副縣級建制。設主任1名(副縣),副主任1名(正科)。
(十四)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的落實;負責司法警察教育、培訓,並對下級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訓進行指導;負責司法警察規範化建設,抓好組織保障、警務實施、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落實;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辦案所需警力的統一調用、協調跨區域重大警務活動;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裝備配備暫行規定》要求,管理警務裝備,並對下級院警務裝備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指導;依照《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定和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管理本院辦案工作區,並對下級院辦案工作區管理使用進行檢查指導;研究制定落實省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措施辦法。
司法警察支隊為副縣級建制。設支隊長1名(副縣),副支隊長1名(正科)。
(十五)駐酒泉監獄檢察室
在本院監所檢察處的領導和工作指導下,負責對酒泉監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酒泉監獄服刑人員刑事判決、裁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酒泉監獄服刑人員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酒泉監獄工作人員中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駐酒泉監獄檢察室為副縣級建制。設主任1名(副縣),副主任1名(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