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建設規律是基本建設經濟規律體系構成之一。它是指各種類型的基本建設之間及其各自內部的建設安排必須有聯繫的配套進行。它根源於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勞動手段的體系性、生產能力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其基本內容是:生產性建設和非生產性建設要配套,各類生產性建設要配套,各類非生產性建設要配套,“骨頭”(廠房和機器設備等)和“肉”(市政建設和服務性的設施等)要配套,重點建設和一般建設要配套,大、中、小型建設項目要配套,一個建設項目內部的主體工程與輔助工程要配套等。
只有成龍配套地進行建設,才能形成完整的生產能力,提供綜合的社會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條件適時安排,同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