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虐待

配偶虐待

又名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毆妻(battering wife),是最常用來形容親密配偶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配偶虐待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人格尊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配偶虐待
  • 外文名:spouse abuse
  • 別名:婚姻暴力、毆妻
概述,事件原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社會因素,如何認定配偶虐待,預防措施,衝突是促進親密關係的好機會,用非攻擊的方法來表達,約定暗號中止壞情緒,社會影響,

概述

我國《婚姻法》把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並貫穿在具體條文之中,《婦女權益保障法》又重申了該項原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人格獨立、地位平等,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中的一個顯著特點。但是,由於中國歷經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難被徹底消除。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遭遺棄、受虐待的事件時有發生。

事件原因

引起虐待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導致的性暴力。可以說,配偶虐待的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心理障礙和品德問題。有許多精神障礙和生理因素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心理因素

一、人格障礙占婚姻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衝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婚姻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製造者。他們不僅經常毆打妻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衝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二、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抑鬱症患者的暴力行為後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四、觀念錯位。貪戀婚外情導致婚姻暴力。一些人在各種傳統的、現代的、本土的、外來的思想、文化、觀念、習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觀念特別是婚姻道德觀念發生了錯位。一些男性視糟粕為時尚,以擁有“婚外情”作為向人炫耀的資本,有的在外與“二奶”長期非法同居,生兒育女。回家則對妻子“橫挑鼻子豎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種種藉口逼迫妻子離婚,更有甚者,將所包“二奶”帶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趕出家門,妻子稍有反抗,則會招致家庭暴力
五、嚴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發婚姻暴力。以往人們常常認為大男子主義者往往喜歡打罵妻子,但國外社會學家的研究則否定了這樣的看法,相反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更易實施家庭暴力。專家解釋說,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比較敏感,有時愛斤斤計較,尤其是長期受到妻子壓制後,十分容易衝動,或因一點點生活小事,對妻子大打出手,以此來滿足其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權思想嚴重,處處以自我為中心,經常刻意侮辱和貶低丈夫,有時還對丈夫拳腳相加,進而引發婚姻暴力。

生理因素

一、由於雄激素水平差異,男女體能力量上有著巨大的差異。處於弱小的一方更容易被婚姻暴力。
二、處於更年期的女性也常出現暴力行為。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三、經前期綜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徵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社會因素

一、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有些單位的領導認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內部事務,不予過問,不予干預,有的法官對於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的訴訟,一味調解和好不判決離婚,從而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地實施暴力行為。
二、在法律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而社會輿論對此採取寬容態度而未能給予及時的、大張旗鼓譴責,對致暴者沒有威懾作用。

如何認定配偶虐待

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誌。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
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菸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和扶養關係,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預防措施

衝突是促進親密關係的好機會

社會心理學家如戈特曼認為,衝突是促進親密關係的一個基本因素。當出現分歧的時候,沒有比努力地好好爭吵一番更好的辦法。糟糕的爭吵帶來的結果可能包括心理壓力、嚴重的身體傷害。缺乏溝通技巧會導致衝突劇烈升級,最終以暴力結束。所以衝突本身不是傷害的原因,如何去面對、應對衝突才至關重要。不要把衝突看成令人擔憂恐懼的問題,而應該將之看成一個充滿挑戰的機會——了解伴侶和自己的機會、關係的強度和親密性進一步增強的機會。

用非攻擊的方法來表達

在婚姻的衝突中,用非攻擊的方法來表達我們的感覺和告知對方。把對“你”的指責重組成“我”的信息。比如,“你怎么可以在我剛剛拖過的地上面踩來踩去!”,改成“你在我剛剛拖過的地上面走來走去,讓我感覺很氣憤。” “你真的很過分!”改成“我感覺到很難過”,“你一定是故意這樣!”改成“我感覺自己沒有得到想得到的尊重。”這種表達往往能預防衝突的進一步升級。

約定暗號中止壞情緒

當意識到對方的情緒“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時候,可以採取一些緩解其情緒的應對措施。比如,出乎對方意料地回應,“我突然發現,你這個樣子很特別,你等等喔,我去拿相機來幫你拍一張照。”比如,告訴對方自己需要冷靜一會,你可以說:“我感覺自己不想說話了,我們彼此都冷靜一下,好嗎?”或者用你們曾經約定的方式表示妥協,有夫妻有過約定,自己不想吵下去就說一個暗號,如“我想吃冰淇淋”等等。

社會影響

據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配偶虐待的婦女已高達30%。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2、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採取了法律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後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3、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4、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5、誘發刑事犯罪,影響社會穩定。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有的婦女不堪丈夫長期的虐待,有的含淚度日,有的到處求告來得到應有的幫助,當這種忍耐超過承受的心理極限時,消滅家庭暴力的動機就會轉化為行動,鋌而走險,採取報復手段,從肉體上消滅家庭暴力的根源,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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