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詹誤遞文符案

鄭詹誤遞文符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詹誤遞文符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鄭詹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德宗建中年間,朱洸屬下判官蔡廷玉厭惡同列判官鄭雲逵,言於朱眥,奏貶他為莫州參軍。鄭雲逵妻為朱眥弟朱滔之女,朱滔復奏之為自己的掌書記。鄭雲逵在朱滔面前說蔡廷玉的壞話,蔡廷玉則與檢校大理卿朱體微一起對朱礬說:朱滔在幽州十分專權,無長者之度,不可將兵權交給他,朱滔得知,大怒,於是兄弟二人頗有怨隙。建中三年三月,朱滔起兵拒朝命,德宗欲罪蔡廷玉等以取悅未滔,遂貶蔡廷玉為柳州司戶,朱體微為萬州南浦縣縣尉。二人行至藍田,殿中侍御史鄭詹誤送文符與押送官,復令二人改向東行。蔡廷玉以為將把他執送朱滔處,至陝州靈寶縣投河而死。德宗得知,十分驚異。時盧杞忌恨御史大夫嚴郢,欲藉此事陷害他,乃奏道:“朱沘必以為是陛下沼旨送蔡廷玉於朱滔,蔡乃投河而死,請派三司使審訊鄭詹。”又稱,“御史所為必稟告御史大夫,應審嚴郢。”於是德宗命將二人下獄審問。而當三司使審案未完,盧杞便奏請杖殺鄭詹於京兆府,貶嚴郢為費州刺史。後嚴郢死於貶所。唐律規定:官吏受制敕,而施行有誤者,如非故意違反而屆誤失錯旨意者,杖一百。此案中,德宗下敕貶蔡廷五為柳州司戶,御史鄭詹施行有誤,錯送文符,使其改道東行,致蔡自殺,是失誤而非故違,依律當受杖刑。盧杞為達陷害嚴郢之目的,當案件中理尚未完畢時,便杖殺鄭詹,貶謫嚴郢,既罪不當罰,又違反了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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