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美文訴王燕返還原物糾紛案

鄭美文訴王燕返還原物糾紛案

鄭美文訴王燕返還原物糾紛案是2014年12月02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美文訴王燕返還原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02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返還原物糾紛。

案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26792號
原告鄭美文。
委託代理人馬國輝,北京新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芹(鄭美文之兒媳)。
被告王燕。
委託代理人王文玲(王燕之女),北京中裕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人員。
委託代理人韋林,北京市天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美文與被告王燕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美文及其委託代理人馬國輝、王芹、被告王燕之委託代理人王文玲、韋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美文訴稱,我與王世忠系夫妻關係,共生育五個子女,分別是王鰲、王洪、王成、王剛、王燕。2012年4月2日王世忠去世後,王燕與我和四子王剛(二級精神殘疾)一起生活,王燕不但不盡贍養母親的義務,而且還讓年邁的母親照看外孫,讓殘疾的哥哥撿垃圾賣錢給她。期間,未經我同意,王燕還私自拿走了我的身份證、存摺、醫保卡、房產證明及宅基地政府審批檔案等。我和王剛生活困難,無奈之下,我遂於2014年6月帶著王剛到了長子王鰲家生活。搬到長子王鰲家後,因就醫生活需要多次向王燕索要其拿走的我的身份證、存摺、醫保卡等,但王燕置若罔聞,不予返還,且拒不返還其拿走的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通知書,導致我無法為亡夫辦理戶口註銷手續。2014年8月份,我補辦了身份證、工資存摺,同時發現王燕擅自取走了我農業銀行存摺、北京農商銀行存摺里的工資及養老補貼。2014年9月,經我向北京市海淀區委老幹部局調查了解,王燕還擅自取走了我享有的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遺囑補助金20200元及一次性撫恤金75574元。王世忠生前與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前街36號的12間房及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后街117號8間房,從2006年1月至今,王燕將上述房屋進行出租,取得了可觀的租金收入,我認為,其中的10間房屬於我的個人財產,王燕應當返還我租金收入。故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王燕返還我的身份證及我名下存摺;二、王燕返還我亡夫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通知書;三、王燕返還我2006年1月至2014年7月的工資197227.38元;四、王燕返還國家發放給我的2006年1月至2014年7月的養老補貼22730元;五、王燕返還我一次性撫恤金125368元;六、王燕返還我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遺屬補助金20200元;七、王燕返還我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前街36號6間房及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后街117號4間房的房屋租金收益324000元;八、王燕返還我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前街36號及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朱房后街117號房產證明及宅基地政府審批檔案;九、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王燕承擔。
王燕辯稱,鄭美文所述與事實不符,其身份證原先在我這裡,但是現在其已經補辦了;我持有的鄭美文的存摺是三個,我還沒來得及還給其,其就補辦了。我出租的房屋中有一位租戶偷了6萬元左右的電,已經夠刑事了,我去報案,但是因為供電局不能給出具相關的證明,所以派出所那邊報不了案,我要處理該事情,但是現在房屋登記在父親王世忠名下,只能先更名之後才能處理這個事情,所以我需要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證明等先去更名再處理租戶偷電的事情。對於鄭美文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我的意見是:第一,我不認可這個事實,是不是這么多錢需要鄭美文舉證;第二,從2006年至2014年7月23日,王世忠以及鄭美文都與我們一家人一起生活,所以勢必有一些生活的支出。鄭美文的工資我也都給鄭美文了。綜上,鄭美文所述不是事實。本案鄭美文起訴的案由是不當得利與返還原物糾紛,但是我認為其前六項訴訟請求可能存在不當得利和返還原物的問題;第七、八項訴訟請求涉及家庭財產的析產和繼承問題,故在本案中是否審理請法庭明確。老人在生前一共有五個子女,如果貴院在本案中一定要對鄭美文訴訟請求的第七、八項進行審理的話,我方認為已經超出了本案案由的範圍。
經審理查明,鄭美文與王燕系母女關係。庭審中,王燕認可其父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書在其手中,但表示因為需要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故需要一定時間,同意在兩個月內返還。此外,王燕已當庭將鄭美文的身份證、鄭美文的醫保卡、鄭美文名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存摺、鄭美文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存摺、鄭美文名下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的兩個銀行卡返還給鄭美文。後鄭美文表示撤回其訴訟請求中的第三至八項,同時增加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王艷返還王世忠名下北京銀行的銀行卡。王燕表示其手中沒有該張銀行卡,鄭美文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就鄭美文提出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王燕已當庭予以返還,但鄭美文仍堅持該項訴訟請求,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鄭美文與王世忠系夫妻關係,王世忠去世後,鄭美文基於妻子的身份,有權要求王燕返還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書。王燕雖稱因需持王世忠的身份證和死亡證明書辦理有關變更事宜故暫時不能返還,但其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採信。現鄭美文要求王燕返還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書,有合法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鄭美文要求王燕返還王世忠名下北京銀行的銀行卡,對此,王燕否認在其手中,鄭美文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王燕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王世忠的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書原件返還給鄭美文;
二、駁回鄭美文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王燕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員王實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黃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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