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3年09月至1986年01月,在鄭州紡織工業學校學習;
1986年02月至1987年12月,在平頂山市化纖廠工作;
1987年12月至1990年11月,在平頂山市信託投資公司工作,任科長;
1990年11月至1992年03月,在平頂山市政策研究室工作,歷任副科級研究員、正科級研究員;
1992年03月至1994年09月,在平頂山市原郊區工作,歷任北渡鄉黨委副書記、焦店鄉鄉長;
1994年09月至1997年12月,在平頂山市信訪局工作,任副局長;
1997年12月至2004年03月,在郟縣縣委工作,歷任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副書記(期間: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河南省黨校就讀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
2004年03月至2009年04月,任郟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04月至2009年05月,任郟縣縣委書記、郟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05月至2011年12月,任郟縣縣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2年04月,任平頂山市副市長、郟縣縣委書記;
2012年04月至2016年06月,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河南省九次黨代會代表,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8日,據河南省紀委訊息:經河南省委批准,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鄭理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人大免職
2016年6月28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免職名單,決定免去:鄭理的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開庭審理
2017年7月14日上午,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鄭理涉嫌受賄犯罪案,在焦作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焦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鄭理利用擔任郟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平頂山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908.7萬元人民幣、10萬美元,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置換及人員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被告人鄭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中5萬元人民幣、5萬美元系索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鄭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法庭辯論環節,鄭理的辯護人就認定的數額、是否屬於自首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14日12時10分庭審結束,將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18日,焦作市中級法院對平頂山市原副市長鄭理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違法所得人民幣595.5萬元、大眾途銳汽車一輛價值87.2萬元(京NJ5389)、美元10萬元、購物卡26萬元、乾股200萬元、股票孳息人民幣32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