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晴(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鄭晴(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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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晴,男,漢族,1967年11月出生,貴州安龍縣人,大專學歷,1987年8月參加工作,200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正廳級)。

2023年9月15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鄭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鄭晴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晴
  • 民族:漢族
  • 籍貫:貴州安龍
  • 出生日期:1967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逮捕決定,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7年8月至1993年10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七冶金建設公司財務處工作;
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七冶金建設公司財務處資金科副科長;
1995年4月至2001年4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七冶金建設公司財務處副處長;
2001年4月至2003年9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七冶金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
2003年9月至2009年7月,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七冶金建設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審計處處長;
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理;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理;
2012年5月至2018年10月,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
2021年3月,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月,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鄭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7月,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鄭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晴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毫無組織觀念,違規提拔任用幹部;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惡劣影響。喪失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資金拆借、融資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鄭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鄭晴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逮捕決定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鄭晴(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鄭晴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2年9月,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鄭晴(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鄭晴利用擔任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3年9月15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鄭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鄭晴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鄭晴利用擔任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融資借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233萬餘元,其中1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鄭晴部分受賄系未遂,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遂對其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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