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

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是由河南鄭州區域內從事香料香精化妝品等行業的生產和銷售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主要職責是做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反映本市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企業、政府之間起好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企業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協助職能部門對該行業的監管,並積極發揮協會的服務功能,從而使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ngzhou AssociationofFragranceFlavor and Cosmetic Industry
  • 簡稱:鄭州香化協會
  • 主管單位:直接登記
  • 登記單位:鄭州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鄭州市隴海東路68號方圓創世大廈B座
協會宗旨,主要職能,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宗旨是為企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是由香料香精、化妝品生產企業及其原料、設備、包裝企業和相關科研、設計、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協會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主要職能

(一)組織會員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的建議;
(三)根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四)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工作;
(五)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鄭州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協會(簡稱鄭州香化協會)。本會的英文名稱是:Zhengzhou AssociationofFragranceFlavor and Cosmetic Industry(縮寫為ZAFFC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河南鄭州區域內從事香料香精化妝品等行業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做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反映本市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企業、政府之間起好橋樑和紐帶作用;著力於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立足於行業發展,為振興行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相關行業指導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的建議;
(三)根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四)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工作;
(五)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河南鄭州區域內從事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入會手續:
凡參加本協會者,必須口頭或書面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批准即可發給會員證,並推選一至二名聯繫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維護本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關心本會工作;
(六)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發展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提出建議和構想。
第十二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交納會費;
(二)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拒絕履行會員義務;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討論並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採取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協會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50 %;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 。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協會負責人,是指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其中秘書長為聘任制,但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協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協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聘任制)。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被罷免或卸任後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協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協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
本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協會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並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協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協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辦公和人員經費;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範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相關行業指導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相關行業指導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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