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

《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是一份政府公文,發布時間為1990年9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
  • 外文名:糧食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90-09-28
  • 生效日期:1990-09-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28
【生效日期】1990-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
(1990年9月28日商業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把計畫經濟和市場調節有機結合起來,根據國務院批准試辦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的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以下簡稱鄭州市場)是商業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辦、面向全國的省際間議價糧食交易的重要場所。
第三條鄭州市場的交易實行公開、平等、公正的原則,是競爭性、規範化的市場。
第四條鄭州市場是非營利的服務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鄭州市場的交易以糧食現貨批發交易為主,開辦遠期批發交易,組織部分契約在場內有規則地轉讓。
第六條鄭州市場的工作人員和交易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領導機構
第七條鄭州市場的領導機關是商業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商業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鐵道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成立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鄭州市場運行中所涉及的部門、地區之間的關係和問題。協調領導小組在商業部中國糧食貿易公司設定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九條商業部對鄭州市場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批交易會員;
(二)審定交易品種、交易方式;
(三)會同國家物價局確定交易的年度指導價格;
(四)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核定會員企業年度指導性購買配額;
(五)派出駐場特派員,對鄭州市場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條商業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組織河南省糧食、工商、物價、金融、財政、計畫、稅務、鐵路、交通等部門同商業部糧食綜合司、糧食管理司、糧食儲運司、財會物價司、基儲司、商業信息中心和中國糧食貿易公司聯合成立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行使政府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職能。負責協調處理鄭州市場重要的交易和管理問題。市場管理委員會在河南省糧食局設定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鄭州市場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命。
第十二條鄭州市場設定下列職能工作機構:
(一)綜合部:負責協調市場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負責現貨和遠期契約成交;
(三)交易二部:負責契約轉讓;
(四)信息部:負責統計、分析和發布市場信息,以及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結算部:負責審查會員資信,收取交易保證金和手續費,協助買賣雙方結算;
(六)交割部:負責簽發準運手續,監督實物交割,協調處理貨物交割過程中的商務事故;
(七)公關部:負責宣傳、聯絡、教育和培訓工作;
(八)監察部:負責監督、調解和處罰。
第十三條鄭州市場主任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成立臨時工作小組。
第四章 會員
第十四條鄭州市場實行會員制。
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糧食商業批發企業、糧食生產企業和以糧食為原料的加工企業,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或購銷糧食的經濟實體;
(二)擁有資本金三十萬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購買議價糧食(小麥或麵粉折小麥)二百五十萬公斤以上;
(四)有兩年以上經營或購、銷議價糧食業務的經歷,並能守法經營;
(五)擁有或租用與其糧食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六)商業信譽好,有縣、市以上工商、銀行、稅務和審計部門的證明。
第十七條凡具備第十六條規定資格的企業,均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複審,經商業部批准後,到市場登記、註冊,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鄭州市場的交易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糧食經營企業會員可以從事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
(二)糧食生產企業會員只能銷售自產糧食,不能購進;糧食加工企業會員只準購進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準轉銷原料糧。
第十九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直接進場交易;
(二)享受市場提供的信息服務;
(三)對市場各項交易規則、制度有權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對市場交易活動和管理服務工作有監督、建議、批評權。
第二十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嚴格履行交易契約;
(二)接受市場的監督和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三)向市場交納一次性資格保證金一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會員可委派一至三名出市代表進場交易。出市代表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會員單位正式職員,具有一定的糧食業務知識;
(二)必須經過指定單位舉辦的批發市場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三)沒有任何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記錄。
第二十二條凡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者,須持所在企業法人代表委託書,經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發給出市代表證書,方可進場交易。
第二十三條出市代表證書不得買賣、轉借、塗改、偽造。
第二十四條出市代表全權負責所代表企業在場內的交易活動,所簽契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會員變更法人代表時,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備案。變更或增加出市代表,須提前十五天向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備案。原出市代表在了結各項手續後退場。
第五章 會員協會
第二十六條鄭州市場的會員成立會員協會。會員協會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會員意見、維護會員權益的組織。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十五名協會理事和公共理事組成。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會員協會具體章程由會員協會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規則
第二十九條鄭州市場的開市品種為小麥(含麵粉),新增品種由商業部審批。
第三十條鄭州市場的交易採取三種形式:
(一)現貨交易,即六個月以內交割的交易;
(二)遠期契約,即六個月以上不超過十二個月交割的交易;
(三)契約轉讓,即在場內的契約轉讓。
第三十一條鄭州市場設定相應的交易廳及其交易設施。會員在鄭州市場的交易活動一律在交易廳內進行,禁止廳外成交。
第三十二條鄭州市場的現貨、遠期契約和契約轉讓交易,市場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達成後買賣雙方必須嚴格履約,在經法定程式變更以前,賣方不得拒售,買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三條鄭州市場的成交方式為拍賣和協商買賣兩種:
(一)拍賣,即由賣方提前向市場提交拍賣品種、數量、質量、樣品、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運輸方式、包裝價格等資料和實物,由市場統一組織拍賣;
(二)協商買賣,即由買賣雙方在場內協商定價,簽訂契約,經市場登記確認,契約生效。
第三十四條鄭州市場的成交契約有下列兩種:
(一)標準化契約;
(二)非標準化契約。
契約樣式由市場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契約的轉讓,必須在交割期兩個月以前由鄭州市場公開組織進行。契約轉讓交易一旦達成,履行契約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三十六條糧食品種質量、糧食包裝物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鄭州市場實行國家指導性年度購買配額制。年度配額在五千萬公斤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購買糧食,一個月的購買量不得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出市代表和工作人員進場須著專用交易工作服裝。
第七章 價格
第三十九條鄭州市場的法定報價貨幣為人民幣,糧食計量單位為公斤,報價單位為元、角、分、厘/公斤,叫價幅度為1厘/公斤。
第四十條現貨和遠期契約成交的價格不得突破國家指導價格的上限和下限。
第四十一條鄭州市場每一個開市日的成交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前一個開市日平均價的一定幅度,突破價幅限制時,市場停市。市場每一個開市日價幅的制定、調整和公布由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二條鄭州市場的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信息徵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市場統一發布。
第八章 結算
第四十三條在鄭州市場成交的契約,實行市場監督下的買賣雙方自行結算制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委託市場代辦結算。
第四十四條鄭州市場實行基礎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制度:
(一)基礎保證金,即買賣雙方在每成交一筆交易後,按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五向市場交納;
(二)追加保證金,即當糧食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波動,基礎保證金已不能有效保證履約時,市場可根據價格升降情況向買賣雙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基礎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用於保證契約的履行,契約履行無誤後,市場將保證金的本息歸還交納者。
第四十六條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後,各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至一點五,向市場交納交易手續費。不同時期的手續費具體執行數額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場情況和批發市場提供的服務情況確定。
第九章 交割
第四十七條鄭州市場成交的契約實行實物交割。貨物在契約所確定的火車站車板或港口船艙交貨。
第四十八條在契約規定的交割期前兩個月,由賣方持市場管理機構簽發的準運證向當地糧食調運主管部門申報運輸計畫,安排運輸。鄭州市場暫時代辦向河南省外發運糧食的運輸計畫。
第四十九條買賣雙方必須嚴格按照成交樣品的等級、規格、質量交收貨物,否則按違約處理。
第五十條貨物交割中的商務事故按照商業部《糧油調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代理
第五十一條做為會員的糧食商業批發企業有權從事代理業務。
第五十二條會員所進行的代理業務必須向市場申明,交驗代理協定。自營和代理業務的帳務必須分開。
第五十三條市場只對會員負責,代理者必須對被代理者全面負責。
第五十四條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選擇代理者,代理的條件由代理者和被代理者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簽訂代理協定。
第五十五條代理者可以向被代理者收取代理擁金,佣金限額(含向市場交納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四。
第五十六條市場有權對代理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章 監督、調解、處罰
第五十七條鄭州市場必須積極、嚴謹、高效為會員服務,凡是由於市場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給會員造成的損失,完全由市場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鄭州市場的工作人員必須主持公道、清正廉明,對於徇私舞弊、違法亂紀者,按照對幹部、職工的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交易者不嚴格履行契約所定各項內容的,均為違約。發生違約,首先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市場依法予以調解。調解不服者,按法定程式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契約的變更和解除由買賣雙方依法協商處理,變更和解除情況報市場備案。
第六十一條市場建立會員交易檔案,定期審查、公布會員的履約情況,鼓勵會員信守契約,嚴格履約。
第六十二條出市代表必須持證進場交易,必須遵守市場的各項交易規則,接受市場監督。
第六十三條出市代表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準擾亂和影響場內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不準操縱、壟斷市場;
(三)不準私下秘密交易;
(四)不準冒名頂替;
(五)不準偽造、轉借、塗改、買賣各種交易憑證和檔案。
第六十四條凡違反第六十三條的條款之一者,除需提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的以外,市場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鄭州市場對會員和出市代表的資格實行年審制,並記錄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則的解釋權歸商業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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