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泉州商會

鄭州泉州商會是泉州籍商人在鄭州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有13年的歷史。隸屬於鄭州工商聯管轄。現有會員企業2000餘家,是鄭州最早也是最大的民間企業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鄭州泉州商會
  • 成立時間:1997年11月10日
  • 所屬單位:鄭州市工商聯
  • 宗旨:溝通、服務、協調、維權
  • 城市:河南鄭州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鄭州泉州商會成立於1997年11月10日,是泉州市第一個跨區域成立的異地商會,隸屬於鄭州市工商聯。它以“溝通、服務、協調、維權”為宗旨,是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團體。河南是中華民族的搖籃,更是華夏文明的發祥地。而鄭州地處中原腹地,北臨黃河,西依嵩山,東南為廣闊的黃淮平原,又是全國鐵路樞紐,地理位置極其優越。泉州人素有經商傳統和“遠走才能高飛”的理念,改革開放以來在鄭州經商的泉州人逐漸增多,建立鄭州泉州商會是泉州市工商聯組織結構多元化、跨區域的需要,也是異鄉商戶抱團經營、共同發展的需求。
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政府引導企業,加強企業自律,為企業維護權益、改善經商環境,一直是鄭州泉州商會的職責和追求。時至今日,鄭州泉州商會已經成立11了個年頭。在鄭州和泉州兩市政府、政協和市工商聯的關心幫助之下,會員單位從最初的300來家發展到如今的逾千家規模,行業涉及陶瓷、水暖、鞋業、水產建築、服裝、汽配、石材等多個領域,每年創造數百億生產總值,為鄭州、泉州兩市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
現在,商會各項工作已經穩定、有序展開。對內積極參與行業內部矛盾的協調解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物價,保證共同利益;對外招商引資、協調地方關係,改善總體經用環境;在服務上逐步深入實際,解決會員迫切困難,分享信息,引導經營方向;在結構上細化經營範圍,分組管理,重點問題重點解決。通過這些努力,商會內部凝聚力不斷增強,外界美譽不斷提高,為政府引導泉商為家鄉、社會多做貢獻提供支持力量,也為會員企業維護權益增加重要“話語權”。
鄭州泉州商會一直注重加強與兄弟商會之間的交流合作。十年來,商會不斷參加兄弟商會成立、換屆、周年慶典等大型活動,同時接待前來參觀考察的兄弟商會負責人。通過交往,不僅加強了兄弟商會之間的友誼,也學習借鑑了兄弟商會的辦會經驗及做法,為我們的工作拓寬了思路。
2007年10月11日,鄭州泉州商會舉行成立10周年慶典,並且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我們將繼續堅持自願入會、自籌經費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的組織發展原則,把招商引資、發展經濟作為商會發展的中心任務,致力於商會的建設,推動商會工作走向全面發展軌道;維護會員在鄭州經營和發展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排憂解難,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目前,商會工作積極活躍,利用自己獨立於政府和企業的特殊地位,對內積極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和協調企業關係;對外直接牽線招商引資。為泉州商人爭取了更多的“經濟話語權”,為鄭州和泉州兩市的友誼譜寫了新的篇章,為鄭州乃至河南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鄭州泉州商會。英文譯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Zhengzhou,縮寫QCCZ。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為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鄭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團結和組織廣大在鄭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非公有制企業,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間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並充分運用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業發展的特點及規律,促進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屬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 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在鄭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及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適時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和考察。
(三) 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泉州和鄭州兩地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活動(包括產品展銷、貿易),幫助會員開拓市場,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組織重大開發項目決策論證、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等活動,舉辦工商稅務理論和經營管理理論培訓班和講座。興辦與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商會章程相符合的各類經濟實體,促進商會的發展。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倡導愛國、敬業、守法、誠信、勤儉的良好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會員思想道德素質。
(五)積極協調泉州籍非公有制企業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引導會員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規範泉州籍在鄭非公有制企業的運作秩序,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七)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弘揚“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商會精神,鼓勵會員為兩地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多做貢獻。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
(九)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是由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鄭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
(一).凡在鄭州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泉州籍人士的各類工商業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審查後為團體會員。
(二) 凡在鄭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申請,經審批合格後為本商會個人會員。
(三).凡與鄭州泉州商會工作有關係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關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員、高級顧問、顧問。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會員的入會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並承認本會章程的在鄭經商、辦企業的各界泉州籍人士及其所辦企業;
3.在鄭州有較大影響的閩籍人士及其所辦企業;
4.能熱心支持本團體各項活動的開展;能定期交納會費以及提供人力、財力和物質等方面支持的單位或個人。
(二) .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授予條件:凡對本會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泉州籍、閩籍知名人士、僑胞,經本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可授予鄭州泉州商會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本會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為終身制,一旦獲得,長期有效。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入會程式:凡泉州籍、閩籍在鄭依法創辦的各類企業、申請加入鄭州泉州商會的團體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本團體主管部門意見,社會團體登記複印件(或本單位批准成立的批准件),團體章程以及領導成員組成名單,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通過,即可接納為本會團體(單位)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即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
(2)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統一發給會員證。
(三).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授予程式:
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須經五位以上(含五位)理事提名,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或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即可授予並發給榮譽理事、名譽會員證書。名譽會長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到會人員同意方能授予。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會員享有得到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 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六) 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七)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後半年內仍不交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商會有權追回該會員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聘任名譽會長;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鄭州市民政局審批、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包括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授予榮譽理事、名譽會員稱號;
(九)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事項;
(十一)舉薦名譽會長;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理事組成。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l/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鄭州經商、辦企業及工作的泉州籍、閩籍各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且對本會貢獻較大,有較強的社會工作能力和社會威望。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也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按規定報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委託授權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五)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長、副會長的資助和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資助或獎金;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掛靠本會的企事業單位上交的管理費;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民政局的財務審計後方可任職,並報告泉州市總商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不準任何個人以本會名義為會員提供經濟及法律擔保。
第三十八條:本會正式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5名以上會員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鄭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鄭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07 年 07月 1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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