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非公有制企業權益保障條例

2001年2月23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非公有制企業權益保障條例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6.08
  • 實施時間:2001.07.01
第一條 為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經依法核准登記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個人控股企業)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獨資或控股的企業。
本條例適用於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來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的規劃、引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外經貿、科技、鄉鎮企業、監察、工商行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損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七條 非公有制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沒收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核准登記的字號和名稱享有專用權;
(二)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自主決定其生產經營方式、機構設定、管理制度等事項;
(三)在履行協定的前提下,對依法兼併、收購的企業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四)有權以自有資產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租賃、收購、兼併國有、集體或其他企業;
(五)依法與員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契約;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以及工資分配方式;
(六)在國家和省有關價格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其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七)依法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申請馳名、著名商標;
(八)參加相關先進評比和榮譽稱號評定;
(九)申報國家科研課題、開發項目;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私營企業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十條 非公有制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經營出口創匯產品,開展外貿業務。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在經營進出口業務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各項手續。
第十一條 凡國家沒有明令禁止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的行業和生產經營的商品,非公有制企業均有權興辦和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其合法經營場地及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拆除其合法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時,應當依法給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登記註冊、辦理證照、年檢、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非公有制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進行檢查,應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借檢查之機敲詐勒索,收受賄賂。
對非公有制企業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應依法進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檢查的,非公有制企業有權拒絕、舉報。
第十六條 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實行《收費許可證》和《繳費登記卡》制度,並逐步推行《收費明白卡》。
除法律、法規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部門無權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法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和收費依據,並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繳費登記卡》和《收費明白卡》由物價部門統一製作,並免費發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非公有制企業轉嫁各種費用或者無償調用非公有制企業的人、財、物;
(二)以評優、達標等名義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不正當費用;
(三)強制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購買有價證券;
(四)強制非公有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五)強制非公有制企業征訂各類報紙、雜誌、書籍、資料等;
(六)強制非公有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
(七)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非公有制企業安置人員;
(八)參加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或接受其饋贈的財物;
(九)利用非公有制企業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十)其他侵犯非公有制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與企業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員工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與工會簽訂集體契約;依法交納養老保險金,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制企業的合伙人、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索取或收受賄賂;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他人;
(三)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四)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擅自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活動或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不履行企業章程或合夥協定的義務;
(七)泄露企業已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八)故意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給企業造成損失;
(九)其它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第二十二條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技術研究與創新,參與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的競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並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企業引進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部門及其人事代理機構應當辦理調動、人事代理手續,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戶籍遷入等有關手續。
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由企業或人事代理機構組織申報。有關部門組織考評時應和其他單位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四條 對外地來本市直接投資達到規定投資數額,或者領辦、創辦非公有制企業,長期在本市市區經營,納稅數額較大的人員,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非公有制企業中外地從業人員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學的,中、國小校應按規定接收。中、國小校吸收非公有制企業外地從業人員的子女入學,除按規定標準收取借讀費外,收取其他費用應同本市學生適用同一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六條 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貸款手續。非公有制企業也可以按規定加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辦理。非公有制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上市。
第二十七條 對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所需生產資料、貸款和其他社會服務,應當與公有制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檢舉、控告、起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並通知當事人;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的費用、接受饋贈的財物、報銷的費用以及獲得的其他經濟利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退賠或者依法予以沒收、追繳。
第三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權時,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打擊報復、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賠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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