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24
- 實施時間:2015.01.01
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利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草案,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遺址現狀,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鄭韓故城遺址,是指位於新鄭市行政區域內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及其附屬的各類遺址和墓葬。
第三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持原貌、生態養護、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遺址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新鄭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工作。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資金。
第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因鄭韓故城遺址保護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物、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宣傳,適時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鄭韓故城遺址,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查處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新鄭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
第十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公布。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新鄭市人民政府設定標誌,並保持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
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地方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的單位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設工程考古發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中發現重要遺蹟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蹟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擴大綠化覆蓋面積,加大對雙洎河、黃水河的治理,維護鄭韓故城遺址歷史風貌。
第十六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在制定涉及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及決定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鄭韓故城遺址巡查、檢查制度。
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安裝安全技術防範、避雷、消防等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並報送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煤炭管理、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結束後,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報告,出土文物清單及保護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或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體上墾荒、放牧;
(三)種植不符合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
(四)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燒、野炊;
(七)燃放煙花爆竹;
(八)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設定商業廣告;
(十一)擅自採礦,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水務、公安、林業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專項撥款;
(二)鄭州市財政補助經費;
(三)新鄭市的財政預算;
(四)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和養護;
(二)鄭韓故城遺址防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三)鄭韓故城遺址的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
(四)鄭韓故城遺址及相關文化遺產陳列布展;
(五)鄭韓故城遺址的技術保護;
(六)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獎勵。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養護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鄭韓故城遺址修繕、養護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由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驗收;重大的修繕、養護項目工程應當按照工序分階段驗收。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鄭韓故城遺址及相關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務,對文物利用進行指導。
第二十八條 鄭韓故城遺址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規劃,組織建設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保持鄭韓故城遺址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展示其文化底蘊。
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依照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條 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由新鄭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逐步調整為文物古蹟用地,依法劃撥。
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現有的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新鄭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徵收;現有的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各類墓葬及墓碑,應當逐步遷出。具體辦法由新鄭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村莊應當按照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實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利用鄭韓故城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方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鄭韓故城遺址安全。
出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應當責令停止前款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旅遊或者其他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總體規劃。
第三十三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研究開發相關文化產品,加強對文物仿製品和文物工藝品行業的規範和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工程建設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
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中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由新鄭市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恢復原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鄭韓故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的建設工程違規審批的;
(二)未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養護工程的;
(三)未履行巡查、檢查制度和定期監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侵占、挪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經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1204(批准時間)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鄭韓故城遺址,是指位於新鄭市行政區域內的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及其附屬的各類遺址和墓葬。
第三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持原貌、生態養護、合理利用和加強管理的原則,並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新鄭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五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是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新鄭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資金。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對因文物保護造成的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村(居)民權利和利益的損失進行補償。
第七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鄭韓故城遺址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查處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新鄭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鄭韓故城遺址,是指位於新鄭市行政區域內的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及其附屬的各類遺址和墓葬。
第三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持原貌、生態養護、合理利用和加強管理的原則,並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新鄭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鄭韓故城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五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是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新鄭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資金。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對因文物保護造成的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村(居)民權利和利益的損失進行補償。
第七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鄭韓故城遺址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查處破壞、損毀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新鄭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調整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新鄭市人民政府設定標誌、界樁、隔離柵網等保護設施,並保持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或者塗污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作業的,應當徵求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並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
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出讓前或者劃撥前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
第十五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中發現重要遺蹟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蹟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擴大綠化覆蓋面積,加大對雙洎河、黃水河的治理,維護鄭韓故城遺址自然風貌。
第十七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組織建設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保持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展示遺址的文化底蘊。
第十八條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由新鄭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逐步調整為文物古蹟用地,依法劃撥。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現有的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新鄭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徵收;現有的各類近現代墓及墓碑,應當逐步遷出。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村莊應當優先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在制定涉及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及決定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新鄭市人民政府設定標誌、界樁、隔離柵網等保護設施,並保持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或者塗污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作業的,應當徵求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並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
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出讓前或者劃撥前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
第十五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中發現重要遺蹟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蹟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擴大綠化覆蓋面積,加大對雙洎河、黃水河的治理,維護鄭韓故城遺址自然風貌。
第十七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組織建設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保持鄭韓故城遺址的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展示遺址的文化底蘊。
第十八條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由新鄭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逐步調整為文物古蹟用地,依法劃撥。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現有的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新鄭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徵收;現有的各類近現代墓及墓碑,應當逐步遷出。
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區域內的村莊應當優先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在制定涉及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及決定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鄭韓故城遺址巡查、檢查制度。
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安裝安全技術防範、避雷、消防等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並報送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煤炭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結束後,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及保護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利用鄭韓故城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方案,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鄭韓故城遺址安全。
出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前款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礦、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放牧;
(二)修建墓地、墓碑;
(三)種植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
(四)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煙花爆竹、野炊或者其他焚燒行為;
(六)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七)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
(八)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水務、公安、林業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養護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修繕、養護工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鄭韓故城遺址防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二)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和養護費用;
(三)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四)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獎勵。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具體辦法由新鄭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安裝安全技術防範、避雷、消防等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並報送新鄭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煤炭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鄭韓故城遺址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結束後,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及保護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利用鄭韓故城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方案,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鄭韓故城遺址安全。
出現危及鄭韓故城遺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前款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礦、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放牧;
(二)修建墓地、墓碑;
(三)種植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
(四)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煙花爆竹、野炊或者其他焚燒行為;
(六)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七)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
(八)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新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水務、公安、林業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養護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修繕、養護工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鄭韓故城遺址防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二)鄭韓故城遺址的修繕和養護費用;
(三)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四)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獎勵。
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具體辦法由新鄭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鄭韓故城遺址或者遺址歷史風貌造成輕微破壞的,處以1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鄭韓故城遺址或者遺址歷史風貌造成嚴重破壞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以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未按照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
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中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設工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或者塗污鄭韓故城遺址標誌、界樁、隔離柵網等保護設施的,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未經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進行出讓或者劃撥的;
(二)對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的建設工程進行審批的;
(三)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保養作業的;
(四)未履行巡查、檢查制度和定期監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對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六)侵占、挪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鄭韓故城遺址或者遺址歷史風貌造成輕微破壞的,處以1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鄭韓故城遺址或者遺址歷史風貌造成嚴重破壞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以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未按照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
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中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設工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鄭市文物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或者塗污鄭韓故城遺址標誌、界樁、隔離柵網等保護設施的,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的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未經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進行出讓或者劃撥的;
(二)對不符合鄭韓故城遺址保護規劃的建設工程進行審批的;
(三)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保養作業的;
(四)未履行巡查、檢查制度和定期監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對破壞鄭韓故城遺址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六)侵占、挪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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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了《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將是我省又一次針對遺址保護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鄭韓故城遺址是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是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目前世界上同一時期保存最高大、最完整的都城遺址,也是首批國家重點支持的36處大遺址之一。在《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制定過程中,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文化部相關規範性檔案。根據條例規定,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在文物本體上墾荒、放牧;種植不符合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建墓、立碑;焚燒、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設定商業廣告;擅自採礦,排放污染物等。條例還明確規定,因遺址保護造成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補償。
《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頒布實施,將對加強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的保護,更好地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與文化內涵,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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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使廣大市民了解鄭韓故城遺址知識、宣傳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的重要意義,12月31日,我市在炎黃廣場舉行貫徹實施《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宣傳活動。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強及我市領導王金燦、緱雲峰參加。
鄭韓故城遺址是東周時期鄭國和韓國的都城遺址,是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目前世界上同一時期保存最高大、最完整的都城遺址,也是首批國家重點支持的36處大遺址之一。
根據條例規定,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在文物本體上墾荒、放牧;種植不符合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建墓、立碑;焚燒、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設定商業廣告;擅自採礦,排放污染物等。條例還明確規定,因遺址保護造成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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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規定,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在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設施上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在文物本體上墾荒、放牧;種植不符合遺址保護規劃的樹木;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建墓、立碑;焚燒、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設定商業廣告;擅自採礦,排放污染物等。條例還明確規定,因遺址保護造成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