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農作物秸稈禁燒暨綜合利用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鄭州市農作物秸稈禁燒暨綜合利用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鄭州市農作物秸稈禁燒暨綜合利用考核獎懲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我市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農作物秸稈禁燒暨綜合利用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 執行範圍:鄭州市
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我市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一、考核內容和範圍
考核內容為:市政府簽定的目標責任書中有關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的目標任務。
考核獎懲範圍為:12個縣(市)、區政府及市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考核評比標準
(一)綜合考核評比標準
1.全面完成禁燒任務的得80分。完不成任務的按工作力度、焚燒面積扣分。
2.全面完成機械還田任務的得10分。完不成任務的按比例扣分,超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加分。
3.全面完成秸稈青貯、漚肥任務的得6分。完不成任務的按比例扣分,超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加分。
4.在利用秸稈制氣、生產食用菌等技術開發方面效果突出的得4分。效果一般的酌情給分,沒有利用的不得分。
(二)焚燒秸稈考核認定標準
1.凡是成堆焚燒的,一律按堆認定。焚燒堆較大者,由市政府派出的檢查組現場量化認定。
2.農田連片焚燒的,一律按面積認定,每10堆按1畝計算。
3.堆積條狀焚燒的,每10米長為1堆。
4.凡在本市縣(市)、區交界地帶發生焚燒,界定有異議的,由交界方均攤焚燒堆數。
5.凡駐鄭單位所在地界內發生焚燒秸稈現象的,由轄區內的縣(市)、區承擔責任。
6.凡因焚燒秸稈而燒死燒傷樹木的,不論大小,有一棵算一棵。
三、考核獎懲的組織領導和程式
1.考核獎懲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每年“三夏”從6月1日至6月20日,“三秋”從9月15日至10月25日,由市政府派出的檢查組對全市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進行集中檢查考評。
2.檢查考評實行檢查組考評和業務部門考評相結合的辦法。考評期間設3個檢查組,分別由市農業局、環保局和公安局負責。市環保局負責禁燒方面的考核,市農業局負責綜合利用方面的考核。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檢查組和業務部門的考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排出名次。
3.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考評過程的監督,發現漏報或考評結果與實際出入較大的,對組長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4.對評出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先進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召開專門會議進行表彰和獎勵。
5.市監察局對各檢查組檢查情況進行督察。
四、獎懲辦法
1.全面完成目標任務,本轄區內未著一把火,未冒一處煙,未燒一棵樹,經市領導小組驗收認定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先進單位,縣(市)獎勵10萬元,區獎勵5萬元。
2.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綜合評比前2名的縣(市)獎勵2萬元、區獎勵1萬元。與第一項不重複獎勵。
3.在秸稈綜合利用及新技術開發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經市以上評審認定為科技成果的,每項成果獎勵5000元。
4.有煙必查,有火必罰。每發現1畝焚燒秸稈的,罰所在縣(市)、區政府1萬元,每燒死1棵樹罰款100元,由市財政從縣(市)、區財政直接劃撥。
5.每年市財政拿出一定資金,用於對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先進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和補助。
(1)每年從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評出先進單位,每單位獎勵1萬元;從各檢查組中評選出先進個人,每人獎勵1000元。
(2)對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工作在檢查一線的工作人員,按照正常工作日30元、雙休日100元、法定節假日150元的標準給予工作補助。
(3)對舉報焚燒秸稈1畝以上的人員,一經核實,給予200元的獎勵;對發現焚燒面積1畝以上的檢查組每次給予150元的獎勵。
6.對工作不力、完成任務差的縣(市)、區,取消年終農業、環保評先資格。
7.為嚴肅黨紀、政紀,對在禁燒工作中指導、檢查、監督不力,造成大面積焚燒秸稈的縣(市)、區和鄉(鎮)有關責任人,由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職務處分。
各(縣)市、區可比照本規定對鄉(鎮)制訂相應的獎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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