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營養協會

鄭州市營養協會

鄭州市營養協會是由鄭州市公共營養師,以及營養學、食品科學、醫學等專業人員和營養學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於2008年8月3日成立;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營養協會
  • 省份鄭州市
  • 服務範圍:學術交流
  • 成立時間:2008年8月3日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協會地址,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改善全民營養,提高全民健康”。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以促進全民營養科技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業務範圍

一、開展營養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營養學繼續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營養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提高科學知識水平。
三、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營養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營養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四、開展營養科學論證,提出營養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五、開展營養科學技術和諮詢服務活動,舉辦營養科學宣教活動,大力推動全民健康意識的提升和預防。
六、評選和獎勵優秀的營養學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宣傳、獎勵品德高尚、技術精良的專業人員。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的權益。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九、推薦和培養優秀營養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營養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鄭州市營養協會
第二條 鄭州市營養協會是由鄭州市公共營養師,以及營養學、食品科學、醫學等專業人員和營養學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我市改善全民營養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改善全民營養,促進全民健康。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以促進全民營養科技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 經鄭州市民政局批准,於2008年8月3日成立;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開展營養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2、開展營養學繼續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營養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提高科學知識水平。
3、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營養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營養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4、開展營養科學論證,提出營養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5、開展營養科學技術和諮詢服務活動,舉辦營養科學宣教活動,大力推動全民健康意識的提升和預防。
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7、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的權益。
8、評選和獎勵優秀的營養學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宣傳、獎勵品德高尚、技術精良的專業人員。
9、推薦和培養優秀營養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營養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1、個人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單位會員
從事營養相關的科研、教學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本團體會員推薦或所在單位推薦;
(3)單位會員可由協會理事推薦後向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4)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5)由理事會發放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3)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分配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果逾期30日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身體健康,能從事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3日第一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地址

鄭州市豐產路32號河南省直黨校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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