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幫扶困難職工基金管理辦法

《鄭州市幫扶困難職工基金管理辦法》是鄭州市發布於2002年8月22日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幫扶困難職工基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2年8月22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年8月2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鄭州市幫扶困難職工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幫助我市困難職工解決就業和生活中的困難,廣泛籌集、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幫扶困難職工基金(以下簡稱“幫扶基金”),根據國家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幫扶基金是依靠各級政府支持,廣泛吸取社會各界資助,以幫扶困難職工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濟性、民眾性的社會基金。
第三條幫扶基金的宗旨是為困難職工排憂解難,密切黨與職工民眾的關係,穩定職工隊伍,促進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
第二章幫扶基金的來源和幫扶對象
第四條幫扶基金的主要來源:
1.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的捐款;
2.市財政撥付的一定數額專項資金;3.社會公益活動的募集;4.基金的增值;5.其他資金。
第五條幫扶基金的幫扶對象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中,雖享受鄭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職工。
第三章幫扶基金的用途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幫扶基金的主要用途:1.為困難職工提供生活救助。
對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提供500元以內的救助,每戶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額不超過2000元。
2.對困難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幫助再就業。
每年為困難職工舉辦5~6期免費技能培訓班。
因再就業需要借款的困難職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內的無息借款,借款期限為1年。
因再就業需要貸款的困難職工,由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對被批准者每戶可提供10000元以內貸款的一年貼息。
3.對困難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對因勞動爭議造成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師進行代理訴訟的困難職工,可提供50%的律師費用。
第七條幫扶對象個人應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工會審核同意後,經上級產業工會核准,報鄭州市總工會審批。
第八條對因再就業需要借款或向商業銀行貸款的困難職工,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還應提交立項的可行性報告。
第四章幫扶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鄭州市幫扶困難職工活動領導小組委託鄭州市總工會負責幫扶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幫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證幫扶基金的規範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條幫扶基金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定期公開幫扶基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鄭州市總工會。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20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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