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地方海事局的前身是鄭州市港航監督所,1987年2月14日經鄭州市編委鄭編(1987)28號文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科級,編制八名。經費從省撥專項事業費中解決。
2001年12月4日經鄭州市編委鄭編(2001)22號文批覆,更名為鄭州市地方海事局,其機構規格不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地方海事局
- 地區:鄭州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
機構簡介,執法職責,執法依據,科室職責,
機構簡介
鄭州市地方海事局的前身是鄭州市港航監督所,1987年2月14日經鄭州市編委鄭編(1987)28號文批准設立,為事業單位,科級,編制八名。經費從省撥專項事業費中解決。
鄭州市地方海事局
2001年12月4日經鄭州市編委鄭編(2001)22號文批覆,更名為鄭州市地方海事局,其機構規格不變。
2005年5月31日鄭州市編委鄭編(2005)8號文批覆,鄭州市地方海事局經費形式由省撥專項事業費列支改為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原機構規格、領導職數保持不變。
鄭州市地方海事局現有局長1人,黨支部書記1人,副局長1人,幹部20人,職工3人。
執法職責
1、辦理船舶註冊登記,確認其所有權和批准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權,核發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證書;
2、監督船舶人員的配備,組織技術船員的培訓、考試,簽發船員身份證件和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3、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
4、監督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航行和裝載情況,對船舶的適航條件實施監督管理;
5、對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及碼頭靠泊設施監督管理;
6、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對重點航段、水域實行交通管制;
7、制定並監督執行船舶通過橋區、壩區的通航技術標準及通過尺寸,監督船舶或水上設施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8、管理岸線和水域使用,審批、監督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業,大型設施拖航及有礙水上交通的活動,劃定交通管制區、禁戒區,勘劃錨地及停泊區,統一發布航行通告、航行禁告;
9、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撈,強制清除礙航物體;
10、嚴格貫徹執行國家船舶法定檢驗的法規、規章、規範及有關技術檢驗標準規則,按照主管機關要求建立和運行“船舶法定檢驗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認證和審核;
11、按照省船檢處授權分工的業務範圍和規定要求,安排布置開展片區所轄船舶技術檢驗業務,規範船舶檢驗管理工作,參與協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鑑定,做好檔案管理和數據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12、辦理轄區水路運輸經營企業、服務企業、船舶運輸的開業審批許可手續和證照發放;
13、實施對水運經營管理對象的執法監督檢查、考核;
14、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提高水路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
15、統計上報水運數據信息報表,提供市場、技術、經濟等諮詢服務;
16、為保障轄區通航水域的良好通航條件和狀態,依法開展航道管理和保護航標的設定與管理,以及港口碼頭事務的辦理和管理。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9、《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辦法》
科室職責
一、綜合辦公室
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綜合政務辦理、黨群事務、內部行政管理、外事聯絡、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後勤及信息化等綜合協調服務保障工作。
二、綜合業務科
主要職責是負責海事航務行政執法和法制建設相關事務(具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搜救、海事行政業務審批、船舶檢驗、水運管理、現場執法和法制審核等)。
三、計畫資源科
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經費、資產等人財物資源管理;全局計畫工作體系建設;崗位職責、行政效能和作風紀律督導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