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保健養生協會成立於2011年元月15日。協會宗旨為遵守國家法規條例;協會理念為為人類健康而工作;協會精神為健康分享,貼心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保健養生協會
- 協會理念:為人類健康而工作
- 協會精神:健康分享,貼心服務
-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規條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鄭州市保健養生協會成立於2011年元月15日,本協會接受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由鄭州市民政局備案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組織。
協會理念:為人類健康而工作,讓每個人都能享受健康的幸福人生。
協會精神:健康分享,貼心服務;創新發展,合作共贏。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規條例,“促進全民保健養生,構建健康和諧社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治,開展行業交流,推動鄭州市保健養生行業健康、有序、規範發展。
協會業務:從事全民保健養生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民保健養身健康意識;推廣全民保健養生使用技術;組織人才及交流會培訓;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全方位、多方面地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服務。
協會理念:為人類健康而工作,讓每個人都能享受健康的幸福人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鄭州市保健養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是ZHENGZHOU HEALTHCARE ASSOCIATION,縮寫為ZHA。
第二條 本協會的組成群體主要由從事保健養生行業及相關的醫療衛生、中醫藥、食品、體育、科研開發單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知名人士等自願合作組成的民眾性行業團體。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團結和組織鄭州市保健養生及相關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保健養生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保健養生事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保健養生事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市乃至中原地區保健養生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監督管理機關為鄭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設在鄭州市百花路46號院18號樓2層。
第二章 工作與業務範圍
具體業務是:
(一)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八)宣傳、普及保健養生健康知識,推廣保健養生健康實用技術;
(九)收集、整理民間傳統養生健康文化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
(十)創辦刊物,開展保健養生健康諮詢;
(十一)組織人才、技術、交流培訓活動;
(十二)幫助企事業單位改善職工保健養生健康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省內外有關保健養生健康知識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五)民間傳世養生方藥的科學實用價值與開發套用;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七條 凡生產經營、研究開發保健養生健康相關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如非介入性健康檢測、自然健康療法、保健養生食品、功能飲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妝品、消毒產品等),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事業領域內有良好聲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時,應當按照本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同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解散、終止或與其他機構合併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九)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十)對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和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緊急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決定副秘書長和本協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依照鄭州市民管辦相關規定,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協會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協會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與協會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協會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協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查閱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協會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協會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協會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協會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協會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協會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協會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為使本協會能充分代表行業的意志,充分體現為企業服務的原則,常務理事中的企業代表應占總數的60%以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王勇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秘書處為本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四)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會費的收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與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根據本協會經濟狀況和個人貢獻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