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鄭文〔2009〕179號),設立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民族處,宗教處,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承辦公民民族成分變更工作職責。
(三)增加承辦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貫徹執行的督促和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全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意見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內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指導、幫助宗教界積極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信訪、接待、安全保衛、檔案、機要、保密工作和督察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負責國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和落實;負責調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組織民族宗教方面的新聞發布;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

民族處

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調查了解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意見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引導少數民族搞好科技開發、科技利用和技術培訓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並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指導有關民族區、鄉(鎮)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教育工作;承辦公民民族成分變更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負責清真食品的認證及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負責民族志和年鑑的整理、編纂工作以及各種資料的收集彙編工作。

宗教處

負責全市有關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宗教政策、法規的落實情況;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活動;承辦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負責宗教志和年鑑的整理、編纂工作以及各種資料的收集、彙編工作。

人員編制

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7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中層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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