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事代理管理辦法

《鄭州市人事代理管理辦法》是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事代理管理辦法
  • 所屬:鄭州市
  • 第一條: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
  • 發布者:鄭州市人民政府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機構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為代理對象代辦人事管理方面的有關事宜。
第三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事行政部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機構,具體負責人事代理工作。
市、縣(市)、上街區人事代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區域設立人事代理分支機構。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人事行政部門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事代理機構與代理對象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係,雙方按照契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人事代理應當充分尊重代理對象的意願,堅持平等、公正、高效、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事代理和委託人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辦:
(一)保管人事檔案;
(二)辦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申報、檔案工資的調整、出國(出境)政審手續呈報等事宜;
(三)辦理無入戶地址的人員掛靠人事代理機構集體戶糧關係手續;
(四)代辦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報到手續和轉正定級手續;
(五)其他與人事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事宜: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地駐鄭單位;
(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在本市從業但戶口不在本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七)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八)外國常駐代表機構聘用的中方雇員;
(九)其他需要進行人事代理的人員。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委託人事代理應當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契約。契約應明確約定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做好委託單位和個人委託的人事代理事宜。
第九條 按規定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人事代理機構統一保管。
第十條 人事代理機構對代為管理的人事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塗改、抽取、銷毀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人事代理機構應加強與委託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及時收集充實人事檔案內容。
人事代理機構對收集的人事檔案材料,必須認真鑑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可入檔。
第十二條 人事代理機構根據代管的人事檔案材料,可出具代理對象所需的與人事關係有關的證明材料、手續等,其他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認可。
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手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據實開具,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人事檔案由人事代理機構代管的人員,在代理期間可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享受職稱考評等待遇。
第十四條 委託人事代理的單位,增加或減少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應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五條 人事檔案由人事代理機構代管的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應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檔案變動手續。被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時,必須憑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人事關係介紹信,方可正式辦理錄用、聘用手續,其人事檔案由人事代理機構轉入錄用、聘用單位。
第十六條 人事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委託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非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非國有企事業單位應在人事行政部門限定的期限內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第十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和人事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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